作為專業辦理繼承案件律師,經常有很多當事人咨詢遺囑公證或者繼承權公證問題。基于對法律、公證程序、房產登記部門辦證程序的不了解,很多當事人對此存在錯誤認識,嚴重影響辦事效率。筆者經常重復解答問題也很累,故特作此文對遺囑公證及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過戶程序等相關問題作一解讀,讓當事人不再陷入認識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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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法律概念
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證件及相關財產資料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
繼承權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法定繼承權,遺囑繼承權和協議繼承權等國家法律所承認的繼承權,對繼承死者生前私有財產者,進行身份確定,材料核實等一系列工作后,進而出具被繼承人某項財產歸由某某繼承人繼承的公證書。憑繼承權公證書相關當事人可以直接辦理房產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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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誤區一: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公證遺囑需以公證方式撤銷
根據《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公證遺囑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遺囑的效力,亦不需要公證撤銷,僅需另立遺囑即可,最終以時間在后的遺囑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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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誤區二:繼承人可以憑借公證遺囑直接辦理房產繼承過戶手續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4條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僅憑公證遺囑無法直接辦理不動產繼承過戶手續,還需提供其他相關材料。實務中登記部門審查更為嚴格,直接憑借相關遺囑等材料辦理繼承過戶手續相當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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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誤區三:繼承人可以憑借公證遺囑或遺囑直接辦理繼承權公證
有公證遺囑或遺囑存在只能證明被繼承人立有該遺囑,但僅憑該遺囑公證機構無法直接辦理繼承權公證,仍然要求辦理繼承權當事人提供諸多相關資料。例如:
1、被繼承人(死者)出生、死亡時間證明(如:醫學死亡證明、殯葬證、注銷戶口的戶口簿、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
注:①若被繼承人的父母死亡的,需要提供其父母的死亡證明。②若被繼承人的子女死亡的,要提供其子女的死亡證明、配偶、子女的情況證明。
2、提供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產證、土地證、存款證明、股票憑證等)。
3、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未婚證明、未再婚證明)。
4、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若系獨生子女,還需提供獨生子女證。
5、由公證處提供的申辦繼承權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表,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或社區居委會蓋章并加審查意見。同時提供被繼承人檔案中有關家庭成員的材料并復印蓋章。
6、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與他人簽訂有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合法、有效的書面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等。
認識誤區四:繼承權公證僅需有繼承遺產的人或遺囑繼承人到場辦理
公證機構辦理繼承權公證是一項非常嚴謹的要式法律行為。根據公證相關規則,辦理繼承權公證必需所有繼承人到場確認并制作相關公證筆錄。如有繼承人已過世的,則需該名繼承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到場確認并制作相關公證筆錄。
表示要求繼承遺產的繼承人,如因特殊情況無法親自到公證處的,可以委托其他人辦理,但必須提供經過其居住地公證處公證的《委托書》。
表示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表態。如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場的,需提供經其居住地公證處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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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律師多年辦案經驗,選擇辦理繼承權公證的前提在于繼承人關系相對清晰,繼承財產相對明確,各繼承人配合度較佳且方便辦理。如繼承人之間本身存在矛盾,或各繼承人分處不同省市甚至在國外的,又或相關材料準備相對困難,則一般會選擇訴訟途徑。選擇訴訟的優勢在于相關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出庭應訴或辦理,相關材料缺失可以由律師調查取證或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相關判決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后續不需繼承人配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