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不知者無罪。”法諺云:“不知法者不免責。”那么,不知者無罪的說法在法律上能否成立呢?
對此,應區分行為人不知的具體內容是什么。如果行為人在行為時對事實無知,且其對事實的無知不具有非難可能性,那么行為人可以此作為免責的理由。比如,在2003年的“天價葡萄案”中,4名農民工偷摘科研機構的葡萄23.5公斤,經鑒定,每斤葡萄價值300元,科研機構直接經濟損失上萬元,40萬元的科研投入也付之東流。
公安機關以盜竊罪將其逮捕后,引發了熱烈的爭論。最后,檢察機關以情節顯著輕微為由,決定不予起訴。在該起盜竊案中,行為人在偷摘葡萄時,并不知道自己所偷摘葡萄的特殊價值。按照普通人的認知,一斤葡萄一般就幾元到幾十元不等。故而應當以不超過正常人認知范圍的葡萄價格來判斷偷摘者是否構成盜竊罪。
法律是建立于常識常情常理之上的行為規范,法律的實施不能違背常識常情常理。由于行為人在偷摘葡萄時不知葡萄是價值昂貴的科研葡萄,故而檢察機關最終未以盜竊罪起訴這幾名葡萄偷摘者。雖然偷摘者未受到刑事制裁,但是遭受損失的單位仍然可以就其直接損失要求他們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根據日常的生活經驗和行為人的專業知識,其在行為時能夠知曉或者應當知曉相關事實,則不能以其對事實的無知而免罪。如2016年發生的深圳鸚鵡案,被告人王鵬在2016年4月以500元每只的價格將自己馴養繁殖的6只鸚鵡出售,其中2只鸚鵡經鑒定屬于瀕危野生動物種類。公安機關在王鵬家中還搜出了45只待售的鸚鵡,均屬于瀕危野生動物種類。公安機關以王鵬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將其逮捕。一審法院判處王鵬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00元。二審法院以量刑過重為由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元。
該案中的王鵬,知曉自己收購、出售的鸚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種類,故而司法機關對王鵬判處刑罰。如果王鵬在收購、出售鸚鵡時,不知曉或者無從知曉自己所收購、出售的鸚鵡品種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瀕危野生動物,則可以“不知者無罪”為其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抗辯理由。
但是,如果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他人的權益,卻以“不知者無罪”進行抗辯,則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如聚眾擾亂公共秩序、聚眾哄搶、暴力抗拒執法等行為,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違法者不能以“不知者無罪”作為自己的抗辯理由。
法律一經公布即產生效力,每個公民都有知曉法律并按照法律規定行事的義務。法律是公開的,行為人隨時可以查閱法律的內容。如果因為自己的懶惰、無知而不知法,進而觸犯法律,那么就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可以知法且能夠知法而不知法,不能成為自己免責的理由。
“不知者無罪”這句話體現了一些民眾的樸素認知,該說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不知法律者不免責,任何人觸犯了法律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在行為時不知道法律的具體內容,亦不影響其責任的成立。每個人都應當杜絕不知法就不擔責的錯誤思想,應做尊法學法守法護法的好公民。
(作者單位: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