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程男、吳女系夫妻關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程男、吳女購買了別克牌(車牌號閩A1××××)小型轎車一輛。2019年10月29日,程男給吳女出具一張約定記載:“我程男今后欠下的所有債務和賺錢跟吳女無關,吳女名下的財產(chǎn)歸她所有”。2020年5月20日雙方經(jīng)閩清縣人民法院(2020)閩0124民初973號民事調解準予離婚。離婚后,程男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吳女名下別克牌車輛及程男名下債務。
一審閩清縣法院觀點:
程男、吳女離婚前關于財產(chǎn)分割及債務承擔達成的約定,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關于別克牌小車權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約定及微信聊天記錄中都明確歸吳女所有,現(xiàn)程男主張吳女給付車輛折價補償款70000元,事實與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關于閩清縣人民法院(2019)閩0124民初1613號、(2020)閩0124民初1285號民事判決書所確認的債務,程男主張該債務是其與吳女共同經(jīng)營東莞市金烽箱包有限公司所負債務,吳女應承擔50%債務,對其主張,程男應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所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依法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對于程男主張吳女承擔案涉50%債務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對于吳女主張分割夫妻存續(xù)期間程男所投資項目財產(chǎn),但其所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不予認定與支持。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程男的訴訟請求。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本案系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對雙方爭議的兩個焦點問題分析認定如下:一、吳女是否承擔程男所欠生效判決債務的問題。程男認為其出具給吳女約定記載的“今后所欠的所有債務和賺錢跟吳女無關”,是指出具時間2019年10月29日之后產(chǎn)生的債務,而兩份生效判決的債務均發(fā)生在該時間之前。吳女對此不予認可,并提交雙方關于離婚財產(chǎn)分割的對話視頻。在該視頻對話中,程男同意吳女名下的車子一輛歸吳女。在該視頻中,關于債務問題,吳女問:“你欠的負債怎么處理?”程男回答:“自己還,自己欠的自己還。”雖然從視頻中程男回答問題的表情看帶有戲謔的外觀,但視頻對話的內(nèi)容與程男自己手寫的交由吳女持有的書面承諾內(nèi)容基本一致,故該視頻對話內(nèi)容系程男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其追求的法律后果。結合視頻對話中雙方上述問答的內(nèi)容,程男在書面承諾中所稱的“今后”債務應理解為泛指今后所欠的債務和未還債務,而不是指出具書面承諾時間后產(chǎn)生的債務。程男的書面承諾交由吳女持有,該書面承諾應認定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財產(chǎn)書面約定,夫妻財產(chǎn)包括共同債權、債務。據(jù)此,吳女按約定不承擔案涉兩份生效判決的債務。
二、程男是否享有吳女名下車輛一半的權益的問題。根據(jù)程男交給吳女的書面承諾,吳女名下車輛約定由吳女所有,程男不享有該車的權益。據(jù)此,程男關于債務承擔及分割車輛的上訴理由均不采納,一審判決正確。
蔡思斌律師評析:
在上述案例中,雖然夫妻雙方在婚內(nèi)沒有簽署書面的協(xié)議,但是一方通過出具書面約定的方式對債務承擔和財產(chǎn)分割作出了意思表示,亦對雙方有法律約束力。而在書面約定中因文字內(nèi)容表述簡介概要,其中“今后”二字易產(chǎn)生歧義,進而引發(fā)訴訟。
法院最終認定“今后”債務應理解為泛指今后所欠的債務和未還債務,而不是指出具書面承諾時間后產(chǎn)生的債務的理由,除了該書面約定外,還因為吳女提供了雙方談判時的視頻予以佐證。結合視頻中程男陳述與書面約定,法院最終認定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對今后所欠的債務和未還債務的一并約定。
因此,該案例也提醒大家,一方面,在出具書面憑證等材料時應當進行明確、具體的約定,防止發(fā)生歧義;另一方面,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亦可保留雙方談判時的錄音、視頻、微信或短信聊天記錄等,以明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案例索引:(2021)閩01民終860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