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6月14日晚,被告人張某等在江蘇省沭陽縣某中學門口遇見該校女生孫某,當即對同伙提議晚上帶孫某出去“玩玩”,其他人均表示同意。隨后,張某伙同王某、崔某(均已判刑)采取威脅、欺騙等手段將孫某挾持。途經一家食雜店時,孫某進入店內呼救,但張某等人圍住店門,并沖入店內強行將孫某拖出,一路挾持到河邊,王某、崔某先后對孫某進行奸淫。在此過程中,張某對孫某進行猥褻,因孫某叫喊受不了,張某未對其實施奸淫。案發后,張某畏罪潛逃,于2020年6月1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分歧】
本案的主要爭議在于共同強奸犯罪中張某放棄實施強奸的行為應如何認定,這一行為是否屬于犯罪中止。
【評析】
由于我國刑法條文的具體表述都是以一人犯一罪為基礎的,因此在處理共同犯罪時,有些制度往往有特殊的規定,例如在處理共同犯罪時就不能簡單地套用犯罪中止的一般規定,而是對行為人有特殊的要求。在共同犯罪中,雖然各行為人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具體行為的表現可能有所不同,但每個具體的行為都是圍繞共同的犯罪故意來進行的,也就是說,共同犯罪是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之下,由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所結成的有著內在聯系的行為整體,即各共犯圍繞同一目標,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活動整體,共同對危害結果的產生起原因力作用,因此,即使個別行為人由于各種主觀的心理原因在行為過程中放棄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但如果這種放棄行為并沒有阻斷犯罪后果的發生,那么共同犯罪作為一個整體并沒有停留在既遂之前,這種中止行為就不構成刑法所規定的犯罪中止,只有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指向的侵害后果被避免的情況下,才可能構成共同犯罪的中止。
本案中,在被告人張某的提議下各共同犯罪人形成了共同的強奸犯罪故意,在這種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各共犯共同實施了將被害人挾持到一河邊并輪奸的行為,雖然張某在被害人的哀求下放棄了自己的奸淫行為,但被害人被強奸的結果已經發生,張某不僅提議,而且和他人一起實施了挾持行為。同時,當其他人對被害人進行輪奸時,張某始終在場,因此,以張某為主的各被告人形成了共同的強奸故意,在這個共同故意支配下所實施的共同強奸行為已經實行并已經達到了既遂狀態,考慮到張某放棄強奸的行為并未阻止危害后果的發生,其行為不屬于刑法中止犯的范疇,張某的行為應認定為犯罪既遂。當然,由于張某的放棄行為在客觀上降低了整個共同犯罪的危害程度,也就減輕了該共同強奸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張某的放棄行為是其對被害人一定程度同情的主觀心態支配下作出的,因此從主觀和客觀方面來說,被告人張某的放棄行為都應當得到刑法的肯定評價,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作者單位: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