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案涉協議中約定由公司對案涉股權轉讓款承擔擔保責任,未經過公司股東會決議,亦未經過全體股東確認同意,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以及公司章程第六章第14條規定,該約定對公司無約束力。
案情簡介
小白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3日,黃忠、李一各占50%股份。2016年底,黃忠、羅貴經人介紹商談小白公司股權轉讓事宜。
2016年12月27日,黃忠作為甲方(轉讓方)、羅貴作為乙方(受讓方)、李一作為丙方、褚國作為丁方(擔保方)、鎮龍作為戊方,簽訂案涉協議,載明:一、黃忠同意將小白公司股權轉讓羅貴,轉讓款為90萬元;二、羅貴在簽約當日,向黃忠支付首期轉讓款30萬元……余款60萬元,羅貴應在四個月還款,如違約逾期還款,按日利息0.3%計算賠償,由李一和羅貴合作的新小白公司承擔還款……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后,若羅貴未按本協議約定向黃忠支付股權轉讓款,由褚國擔保人代償還。六、交接財務賬簿等由李一提交給羅貴。公司變更時,黃忠在辦理變更手續時將原來的印章上繳作廢,由羅貴自行更換新印章……。黃忠、羅貴、李一、鎮龍、褚國分別在協議上簽字捺印。
2017年1月3日,羅貴向黃忠支付股權轉讓款30萬元,黃忠出具收條。2017年1月6日,小白公司股東變更為羅貴、陳霞。因羅貴未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遂成訟。
黃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羅貴向黃忠支付股權轉讓款60萬元;二、羅貴向黃忠支付違約金306000元;三、判令李一、褚國、小白公司對羅貴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平潭法院觀點
案涉協議合法有效。根據案涉協議約定,羅貴應于協議簽訂后四個月內即2017年4月27日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60萬元,羅貴逾期付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案涉協議約定逾期付款按日利息0.3%計算賠償數額明顯畸高,酌情調整為年利率6%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案涉協議約定,如羅貴未按約付款,由小白公司承擔還款,雖然小白公司未在協議上蓋章確認,但該協議簽訂時的小白公司新舊全部股東均在協議上簽字捺印,符合小白公司真實意思,小白公司應承擔相應保證還款責任。褚國以擔保人身份,自愿承諾在羅貴未按約還款時代為償還,即對上述債務承擔保證還款責任。根據案涉協議約定,在羅貴未按約還款而非不能還款時,小白公司、褚國承擔還款,應視為連帶責任保證,二者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一、羅貴應償還黃忠股權轉讓款60萬元及相應違約金;二、小白公司、褚國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關于小白公司是否應為羅貴上述付款義務承擔擔保責任問題。首先,案涉《股東會決議》中關于股權轉讓款一節雖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黃忠于二審答辯狀中確認其于2016年12月26日簽署了該決議,即黃忠于簽訂案涉協議前已知曉小白公司股東已變更為羅貴、陳霞。故案涉協議中約定由小白公司對案涉股權轉讓款承擔擔保責任,未經過小白公司股東會決議,亦未經過全體股東確認同意,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以及小白公司章程第六章第14條規定,該約定對小白公司無約束力。其次,本案小白公司股東于案涉協議簽訂前已通過案涉《股東會決議》變更為羅貴和陳霞,故案涉協議第二條約定“由李一和羅貴合作的新小白公司承擔還款”已實際履行不能。最后,黃忠主張小白公司未加蓋公章系簽訂案涉協議時舊公章已作廢新公章正在制作中,但根據案涉協議第六條約定,案涉協議簽訂時舊公章仍在使用中。
綜上,判決:一、羅貴應償還黃忠股權轉讓款60萬元及相應違約金;二、褚國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一審認為公司雖然未在協議上蓋章確認,但該協議簽訂時的公司新舊全部股東均在協議上簽字捺印,符合公司真實意思,故公司應承擔還款責任。二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案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不符合法定及約定條件,且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故公司無需承擔清償責任。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1民終4595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1年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