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從2017年7月1日起,福州各區(縣)最低工資標準為1650元,張清停崗期間,小白公司僅按照1320元標準發放生活費有誤,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張清工資。
案情簡介:張清系小白公司員工,從事公交車駕駛員工作,勞動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止。2015年4月21日,小白公司制定《關于駕駛員運營中“到站不停”違紀行為處理的管理規定》,張清認可該規定有向員工公示。2018年1月19日,張清因“到站不停”受到小白公司處分。張清于2018年3月10日9時28分、3月12日時51分、3月14日11時16分、11時35分、3月16日10時26分、10時50分多次到車隊長辦公室表達不滿,并有將裝滿尿液的玻璃瓶砸向車隊長辦公室、將辦公室的文件扔在地上踩踏、將剩菜剩飯從室外扔進辦公室等過激行為。小白公司為此于2018年3月16日口頭對張清作出停崗決定,張清自當日起停崗至2018年5月31日。
另查,張清的月工資由基薪、崗位工資、質量獎、滿勤獎、營收提成獎、安全獎、崗位津貼、技能工資、現等級評定金額以及其他加班工資組成,停崗前月平均工資約為4885元;工資為當月發放上一個月工資,每月發放兩次工資,五險一金應扣總額為798.24元。其中小白公司于2018年4月向原告實發工資441.66元、2018年5月實發工資561.76元、2018年6月實發工資581.76元。張清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小白公司應向張清支付2018年3月的工資2554.61元,并駁回張清的其他仲裁請求事項。現張清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張清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小白公司撤銷對張清作出的2018年3月16日至5月31日期間停崗的處理決定;2.判令小白公司向張清支付2018年2月扣發的工資1100元、2018年3月至5月扣發的工資13437元、2018年7月扣發的工資600元。
一審臺江法院觀點:
張清與小白公司訂立有勞動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張清對小白公司制定并公示《關于駕駛員運營中“到站不停”違紀行為處理的管理規定》的事實業已知曉,其應當遵守。張清因“到站不停”受到小白公司處分后,采取過激行為表達不滿,影響了小白公司的日常辦公,系有違規章制度的行為,小白公司對張清作出停崗兩個半月的處理決定并無不妥。張清訴請要求撤銷停崗處理決定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張清要求小白公司按照正常工作時長補發停崗期間工資缺乏證據證明,不予支持。而張清在2018年3月正常上班15天,現本案無證據證明其在3月1日至15日期間存在考勤異常,故其2018年3月應當發放的工資為2442.5元(4885元÷2),小白公司還應補發給張清工資2000.84元(2442.5元-441.66元)判決:小白公司應一次性支付給張清2018年3月的工資2000.84元。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張清與小白公司訂立有勞動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張清對小白公司制定并公示《關于駕駛員運營中“到站不停”違紀行為處理的管理規定》的事實業已知曉,小白公司制定的月生產趟次任務是否合理,作為小白公司員工張清有權提出合理化建議,但應依法依規提出。張清因“到站不停”受到小白公司處分后,采取過激行為表達不滿,影響了小白公司的日常辦公,系有違規章制度的行為,小白公司對張清作出停崗兩個半月的處理決定并無不妥。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張清要求撤銷停崗處理決定的訴請,并無不當,予以維持。因張清停崗未上班期間,要求小白公司按照正常工作時長補發停崗期間工資缺乏依據,不予支持。從2017年7月1日起,福州各區(縣)最低工資標準為1650元,張清停崗期間,小白公司僅按照1320元標準發放生活費有誤,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張清工資。小白公司2018年3月應當發放的工資為3267.5元(4885元÷2+1650元÷2),小白公司還應補發給張清工資2825.84元(3267.5元-441.66元);小白公司2018年4月應補發330元、5月應補發330元;共計應補發3485.84元。
綜上,改判:小白公司應一次性支付張清2018年3月、4月、5月應補發的工資3485.84元。?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勞動者因違反規章制度受處分被停職,但即便系因勞動者過錯而被停崗,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工資亦應按照最低工資標準予以發放。
案例索引:(2019) 閩01民終1372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