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即便用人單位的工資制度為“根據(jù)導游出團情況確定,并直接從領(lǐng)隊收取的游客小費中支付”,但如果勞動者收入低于最低工資保障標準,用人單位仍應按照最低工資保障標準支付相應工資
?案情簡介:
1987年9月,張?zhí)焱ㄟ^畢業(yè)分配進入大白旅游有限公司工作。2012大白旅游有限公司調(diào)整張?zhí)斓綄в尾抗ぷ?,按照大白旅游有限公司的導游工資制度,張?zhí)斓墓べY計算方式由之前的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調(diào)整為根據(jù)導游出團情況確定,并直接從領(lǐng)隊收取的游客小費中支付,導游人員沒有坐班制度。2012至2017年之間,張?zhí)旃矌н^16個旅游團。除帶團外未正常上班,張?zhí)煲杨I(lǐng)取上述帶團小費,大白旅游有限公司未另外向張?zhí)熘Ц豆べY。2017年6月15日大白旅游有限公司向張?zhí)彀l(fā)出《關(guān)于張?zhí)焱竟ぷ鲘徫徽{(diào)整的通知》,通知2017年6月19日起張?zhí)焱巨D(zhuǎn)崗至公司地接中心工作,6月19日,張?zhí)斓焦巨k公室報道后沒有再去新崗位上班。2017年11月1日,大白旅游有限公司再次向張?zhí)彀l(fā)出《解除勞動關(guān)系通知書》,告知張?zhí)煸搫趧雨P(guān)系通知書于2017年11月30日自動生效。
另查,張?zhí)煊?017年11月27日向福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大白旅游有限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并支付扣發(fā)的工資376087元,仲裁委作出榕勞仲案[2017]952號《裁決書》駁回張?zhí)斓闹俨谜埱蟆?strong>?
一審鼓樓法院觀點:
張?zhí)炫c大白旅游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大白旅游有限公司向張?zhí)彀l(fā)出《解除勞動關(guān)系通知書》,但一直為張?zhí)炖U納社會保險,視為雙方勞動關(guān)系繼續(xù)存續(xù)。2012年1月至2017年11月,張?zhí)煊袔糜螆F,大白旅游公司已支付張?zhí)鞄F小費,沒有帶團期間,張?zhí)煳聪蚬咎峁┱趧?,因此,張?zhí)煲蟠蟀茁糜斡邢薰局Ц?012年1月到2017年11月扣發(fā)的工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本院認為,關(guān)于工資問題,張?zhí)煊?012年調(diào)整至導游部工作,大白旅游有限公司主張其工資計算方式由之前的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調(diào)整為以游客消費支付導游工資,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本案中,大白旅游有限公司主張其自2012年至2017年共向張?zhí)熘Ц杜艌F及補貼合計36103元,但有轉(zhuǎn)賬記錄的僅1700元,張?zhí)熳哉J其自2012年至2017年領(lǐng)取的帶團補貼及小費收入為9012元,本院予以確認。綜合張?zhí)熳?012年至2017年7月僅帶團16次及大白旅游有限公司主張張?zhí)煲愿鞣N理由拒絕帶團卻未按其自行提供的《大白旅游有限公司導游、領(lǐng)隊管理辦法》進行有效管理的情況,本院認定大白旅游有限公司應按照福州市最低工資標準向張?zhí)煅a發(fā)2012年1月至2017年7月的工資。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中,張?zhí)鞆氖虏恍枰嗟膶в喂ぷ鳎粚彿ㄔ簱?jù)此認為張?zhí)煸谖磶F期間未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因此大白旅游有限公司無需支付工資,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確定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即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雖然張?zhí)煸谖磶F期間未提供正常勞動,但雙方仍存在勞動關(guān)系,因此大白旅游有限公司仍需按照最低工資保障標準支付工資,對未發(fā)放的工資應予以補發(fā)。
案例索引:(2018)閩01民終10305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