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單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不足以認定勞動者保底年薪20萬的事實。
案情簡介:
王星于2017年3月17日入職小白公司,擔任業務主管一職。王星的工資以次月通過銀行卡轉賬方式發放上月工資。由于小白公司5月單方變更工作地點,王星于2018年6月6日向小白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離職,離職時2018年5月1日至6月6日的工資7846.31元尚未結清。王星離職前十二個月(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平均工資為10361.34元。
根據銀行交易流水,王星收到小白公司支付的工資為:2017年4月17日2739.13元、2017年5月16日7700元、2017年6月16日7000元、2017年7月17日9000元、2017年8月18日8812.5元、2017年9月18日8950.08元、2017年10月18日8897.73元、2017年11月16日8571.43元、2017年12月18日8795.45元、2018年1月18日8758.93元、2018年2月15日9000元、2018年3月6日10000元、2018年3月19日8775元、2018年3月28日10000元、2018年4月17日9000元、2018年5月19日8775元、2018年7月17日7846.31元,上述共計142621.56元。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17日,王星共收到工資126000.25元。
根據王星與小白公司法定代表人葉風的微信聊天記錄,2017年2月17日,葉風向王星陳述“關于薪水方面,我是這么考慮的,我給你一個20萬元的年薪做保底。月薪我先從7000元開始跟你算,公司業績抽成你來了以后我們不是要重新規劃嗎?你做的,第一年抽成不夠的部分,我自己補給你。我目前在經濟上的困難你是知道的,所以我一時不能提更高給你。我知道你來了要多為我哦”之后葉風又陳述“你明白保底的意思吧,你每月多拿了,后頭就少了”。
王星于2018年7月12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9月3日作出兩份裁決書。其中1號裁決書裁決:小白公司向王星支付拖欠工資7846.31元。2號裁決書裁決:小白公司向王星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13974元(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王星不服1號仲裁裁決,小白公司不服2號仲裁裁決,均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合并審理。
小白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小白公司無須支付王星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13974元(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
王星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決小白公司向王星支付未發放年薪差額101822.93元(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6月6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183337元(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未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45001元(自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6月6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5000.5元。
一審鼓樓法院觀點:
王星于2017年3月17日入職小白公司,雙方對此均無異議,故雙方形成的勞動關系應受勞動法保護。
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1.是否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約定的工資數額是多少。
關于爭議焦點1,王星主張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小白公司主張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小白公司未能提交勞動合同或由王星持有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據,應認定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關于爭議焦點2,根據王星與葉風的微信聊天記錄,葉風兩次提出保底工資,聯系聊天記錄上下文,足以讓王星認為工資保底為年薪20萬元。而實際發放的工資數額從每月7000多元、8000多元、9000多元,最多的2018年2月至28000多元,由此側面印證保底年薪20萬元的事實。
對于王星要求小白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6月6日的工資7846.31元的請求,小白公司已于2018年7月17日向王星支付7846.31元,故不予支持。
對于王星要求小白公司支付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6月6日的年薪差額100711.77元的請求,根據葉風在微信中陳述的意思,20萬元年薪保底。故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的工資總額為126000.25元,相差73999.75元;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6月6日,共81天,故按20萬元年薪計算,還差:200000元/365天×81天-(142621.56元-126000.25元)=27762.25元。故小白公司應向王星支付保底年薪20萬元工資的差額為:73999.75元+27762.25元=101762元,王星僅主張100711.77元,予以準許。
對于王星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根據規定,小白公司最遲應于2017年4月16日與王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小白公司違反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應于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向王星支付雙倍工資,按年薪20萬元計算為:200000元/12個月*11個月=183333.33元。根據規定,王星入職滿一年未與小白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王星要求小白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對于王星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王星單方提出因變更工作地點解除勞動關系,由于未簽訂勞動合同,故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的情形。王星自行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故小白公司無須進行補償,對該經濟補償的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判決:一、小白公司向王星支付未付的工資差額100711.77元;二、小白公司向王星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的第二倍工資183333.33元。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關于雙方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問題。小白公司主張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未能就此進行舉證,一審認定小白公司與王星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無錯誤。
關于小白公司是否欠付王星工資問題。王星提供了小白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葉風與其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公司向其承諾年薪20萬元。從該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可以看出,在協商工資待遇的過程中,葉風多次提到業績抽成問題,小白公司一審質證時雖沒有否認該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但強調只有在完成業務績效的情況下才有保底年薪20萬元,對此葉風亦出庭作證稱保底年薪20萬元是基于績效達標。王星在小白公司工作已滿一年有余,小白公司大多于每月15日至18日向其發放工資,工資數額幾乎月月不同,且多個月份的工資甚至計至小數點后兩位。綜合上述情況,單憑微信聊天記錄,難以簡單認定王星保底年薪20萬元的事實,王星主張小白公司向其支付未發放的年薪差額,缺乏依據,一審判決予以支持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關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問題。小白公司未依法與王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審認定小白公司應于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向王星支付雙倍工資并無錯誤,此期間王星的已得工資總計為123261.12元,小白公司應向王星支付此期間的另一倍工資123261.12元,一審法院按年薪20萬元計付王星此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改判:小白公司向王星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的第二倍工資123261.12元。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中爭議焦點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聊天記錄能否證明勞動者的保底年薪是20萬。一審認為法定代表人兩次提出保底工資并聯系聊天記錄上下文,足以讓勞動者認為工資保底為年薪20萬元。且就勞動者收到的工資數額來看亦側面印證保底年薪20萬元的事實。然二審認為勞動者擁有20萬元保底年薪的前提條件是完成業務績效,如若未完成,則勞動者僅能得到用人單位每月發放的工資,故而改判。
勞動者如遇本案類似情形,切勿盲目相信法定代表人的說辭,薪酬待遇等定要以勞動合同的形式予以固定,即便有微信記錄予以證明,也可能像本案當事人一樣落得敗訴結果,故莫讓權益處于未明晰狀態,否則難以確保其不受侵害。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1民終7295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