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
在買方并無證據證明非系自身原因未能通過銀行的貸款審批,故買方徑行要求賣方再次配合其辦理貸款申請手續的依據不足,賣方不構成違約。賣方表示對于貸款問題可再協商,則其主張買方未能一次性付款屬于違約亦不能成立,故不支持雙方向對方主張的違約金。?
案情簡介:
2017年6月17日,小白公司、江華(買方)與大黑公司(賣方)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2017年9、10月,江華向銀行申請貸款,但因故未取得貸款。2018年1月,江華轉向農業銀行申請貸款,但因大黑公司不同意評估,貸款程序未能進一步進行。
2018年8月7日,大黑公司出具給小白公司《告知函》,體現其于2017年11月接到銀行通知江華無法貸款,因2018年房產新政策出臺,致使稅費大幅提高,要求:江華于2018年8月25日完成房產過戶并支付全部購房款,逾期未支付的,應按成交價的日萬分之五賠償大黑公司……。
因大黑公司不配合辦理貸款等手續,江華起訴請求:一、依法判令解除《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及《補充協議》。二、判令大黑公司返還稅費及辦證費用并支付違約金、律師代理費。
因江華未能一次性付款,大黑公司反訴請求:判令江華支付違約金、應付中間服務傭金和交易服務費。
一審倉山法院觀點:
大黑公司同意解除買賣合同關系,故對江華訴請解除買賣合同及相應補充協議,予以支持。江華為辦理訟爭房屋的權屬證書為大黑公司墊付各項稅費,大黑公司應予返還。江華主張已墊付的其余款項,無法體現系為支付本案訟爭房屋的款項,且大黑公司亦不予認可,故對江華要求的其余墊付款項,不予支持。江華要求大黑公司支付律師費,沒有合同依據,不予支持。
關于江華及大黑公司主張的違約金,由于大黑公司未配合辦理貸款及評估手續,以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進行從而引發本次訴訟,大黑公司的行為存在違約,其應當向江華支付違約金。但由于江華對于房屋買賣合同的遲延推進也負有責任,故綜合雙方過錯程度,確定違約金100000元。綜上,判決如下:一、解除買賣合同;二、大黑公司支付江華違約金、返還江華墊付款。
二審期間,江華提交證據:微信記錄,證明大黑公司同意江華向新的銀行申請購房貸款,并要求變更案涉房屋的付款方式。
江華為大黑公司代墊案涉房屋面積差價款、專項維修資金。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根據合同約定,若因江華的自身原因導致貸款申請無法通過審批,則江華應在限定時間內一次性付款或另行指定符合條件的新產權人。而江華未能通過銀行的貸款審批,對此江華并無證據證明非系自身原因所致。在此情況下,其徑行要求大黑公司再次配合其辦理貸款申請手續的依據不足,其主張大黑公司未予配合其辦理二次貸款手續屬于違約,不能成立。大黑公司既然在相關函件中表示對于貸款問題可再協商,則其主張江華未能一次性付款屬于違約亦不能成立,故對于江華和大黑公司向對方主張的違約金,均不應支持。江華為大黑公司代墊的案涉房屋相關款項,大黑公司應返還給江華。
綜上,改判:大黑公司應返還江華墊付款。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買方未能通過貸款審批亦未一次性付款,二審認為賣方既然表示貸款問題可再協商,則其主張買方屬于違約就不能成立。
提示:一方構成違約,但相對方未向其主張該違約責任而同意另行協商的,則視為雙方重新約定違約責任,守約方無權再行主張違約金。
案例索引:(2019)閩01民終5402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