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繼承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第十八條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但實踐中,被繼承人在訂立遺囑時往往只會刻意排除其他繼承人,而不會刻意排除繼承人的配偶,例如規定“名下房屋在我死后留給我的兒子XXX。”那么對于這種遺囑,所繼承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如遺囑中已寫明歸繼承人繼承,足以顯示其明確的指向性,繼承人配偶不享有被繼承財產的份額
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2015)寧民再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鑒于楊俊義的父母楊貴福、隋玉林在公證書中對其共有的房屋已明確由老兒子楊俊義繼承,他人不得干涉。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此房屋由楊俊義繼承,故現訴爭的房屋應認定是楊俊義的個人財產,對郭瑞霞要求分割訴爭樓房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駁回。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6民初36177號民事判決:被繼承人周某2于2007年立下一份公證遺囑,言明“我名下的所有財產,在我百年之后,均由兒子周某1壹人繼承”,對于該遺囑中“壹人繼承”的意思如何理解,原被告持不同意見。本院認為,當雙方當事人對某一條款的理解存在分歧時,首先應進行文義解釋,既然遺囑中特地使用了“壹人”這種專屬詞匯,而不是表述為“均由兒子周某1繼承”,已充分體現其排他性。而且,被繼承人立的是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專業性決定了其用詞的準確性,既然遺囑公證書中選擇了使用“壹人”這種詞匯,足以顯示其明確的指向性。再者,從目的解釋的角度來看,被繼承人排除法定繼承的適用而選擇立遺囑的本身,就是為了排除某些人的繼承權。立遺囑時周某2的法定繼承人有三位,除了兒子外還有母親和配偶,而周某2選擇了只由兒子一人繼承。被繼承人對于關系緊密的母親和配偶都予以了排除,更何況尚未可知的兒媳婦(立遺囑九年之后原被告方才結婚)。據此,本院更愿意相信被繼承人立遺囑的本意就是為了排除兒子以外的任何他人爭奪遺產。
二、如果遺囑僅寫明“歸XXX繼承人所有”,該表述僅僅是排除了其他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是對第十七條第(四)項一般性規定明確的除外情形,對除外情形的適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必須要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才能認定為個人財產,否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川10民終370號民事判決: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的母親鄧陽書在公證遺囑中“將該房產留贈馮邦厚”的內容,首先排除了其他具有繼承資格的繼承人繼承;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及第十八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第十八條第(三)項是對第十七條第(四)項一般性規定明確的除外情形,對除外情形的適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那就是必須要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對照鄧陽書遺囑中“將該房產留贈馮邦厚”的內容,并未出現這樣的用詞或相近意義的用詞,因此鄧陽書遺囑只能適用該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一般性規定,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的除外條文,上訴人繼承母親遺產所得的157.644㎡房屋,屬于與被上訴人婚后所得的財產,應歸上訴人、被上訴人共同所有。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再終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再審認為,坐落在本市西城區×號院北房1間原系王××的父母王×1、趙××所有。王×1、趙××生前經公證機關確立遺囑,明確將各自對此房屋享有的份額由王××繼承。本案爭議焦點是王××繼承該房屋后,是否認定為王××與劉××夫妻共同財產。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王×1、趙××的死亡時間及繼承開始時間,系在王××與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次,王××之父母生前所立遺囑內容,已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合法有效。第三、王×1、趙××立遺囑時未明確排除劉××對訴爭房屋享有的權利。故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認定王××繼承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合上述幾個案例可以看出,如果遺囑中明確約定“歸XXX一人繼承所有,他人無權干涉”則法院大概率會認定為這屬于《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而如果只是約定“歸XX繼承所有”則法院大概率會依《婚姻法》第十七條“(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將被繼承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綜上,為避免糾紛,建議立遺囑人在遺囑時明確寫明“財產歸繼承人所有,與繼承人配偶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