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和男性老年人同居甚至是結婚的情況在當下并不少見,這其中有一部分情況是自由戀愛、同居,互相依靠,但也有一部分則是保姆出于貪圖老年人財物甚至是騙取老年人財物的不法目的所采取的一種欺騙手段。老來孤獨但又有一定身家、財產的老年人為了所謂的愛情一擲千金的情況也不在少數。那么,如若保姆為了騙取老年人財物,隱瞞已婚身份與老年人同居,并在獲贈大額財產之后失聯或斷絕往來的,已經贈與的財物能要回來嗎?如若保姆未婚,情況會不一樣嗎?
相關案例: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1民終9154號
案情簡介:張霞霞經人介紹于2018年5月20日始到陳大勇家中做衛生,雙方互生好感,兩三天后即開始同居生活。2018年5月28日,陳大勇與張霞霞作為共同買方買受坐落于福州市長樂區某房產,陳大勇支付了全部購房款1210000元及產權過戶的稅費10904.09元。后張霞霞取得不動產權登記證書。2018年6月26日,張霞霞拒絕與陳大勇聯系。張霞霞與案外人侯小龍于2003年11月18日登記結婚,于2018年9月25日登記離婚。
法院認為:
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备鶕鲜鲆幎?,陳大勇與已有配偶的張霞霞婚外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屬于違法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基于上述關系,陳大勇以支付購房款的形式將涉案房屋贈與張霞霞,張霞霞基于不正當的男女關系而獲取受贈房屋,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應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因贈與行為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睋耍瑥埾枷紤敺颠€涉案房屋。
福州中院:張霞霞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陳大勇家中做衛生僅兩三天后即與陳大勇同居,張霞霞基于與陳大勇不正當男女關系而受贈涉案房屋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張霞霞因該違法行為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一審法院確認陳大勇贈與本案訟爭房屋與張霞霞的行為無效,并判決張霞霞將涉案房屋返還給陳大勇,于法有據。
蔡思斌律師評析:
一、保姆隱瞞已婚身份與男業主同居的,違反公序良俗,贈與合同無效,受贈房產應返還
根據《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中受贈財產已經轉移到受贈人名下,如已經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的,贈與合同已經完成,贈與人無法定理由的不能撤銷贈與。但濕,保姆在已婚的情況下與男業主同居,并對男業主隱瞞了其已婚身份的,該行為違反了《婚姻法》規定,違反公序良俗?;谠撨`反公序良俗關系所發生的贈與合同依法無效。那么,保姆受贈取得的房產則依法應當返還,這也符合“不因違法行為獲益的”原則。
二、若保姆未婚的,同居取得房產后又失聯的,房產還能取回嗎
即便保姆未婚,在與男業主同居后受贈取得大額財物或房產,之后失聯并結束關系的,已經贈與的財物還能要回來嗎?此時雖然不再適用上述規定而認定無效,但因贈與人贈與財物是基于與保姆建立婚姻關系為目的的,這種贈與即屬于附條件的贈與,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贈與人有權要求撤銷贈與并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
三、若保姆未婚,與男業主結婚后又離婚的,已經取得的財物還能要回嗎?
如若保姆確實未婚,而且也與男業主登記結婚了,那么如若因此取得受贈財物,比如說受贈取得房產且房產已經登記到保姆名下的,短暫婚姻后保姆離婚的,房產還能安全無誤的要回嗎?答案是不能。所以我們也建議老年人在建立同居關系、再婚問題上應當慎之又慎,特別是在涉及財物處置問題時,另一方面我們也建議子女們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的情感需求、包括子女在精神上的贍養和陪伴。盡量避免老年人一時沖動而遭受大額的經濟損失和情感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