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借款利率約定0.65厘,該月利率標準畸低,明顯悖于交易習慣及生活常理,應系當事人筆誤,應予糾正?
案情簡介:
2016年4月,朱雪彬向王振奇借款39000萬,并出具一份《借據》,內容在“朱雪彬確認有收到王振奇借款390000元,并承諾每月利息按0.65厘計算,于2016年12月26日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后朱雪彬逾期歸還借款,王振奇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王振奇主張上述《借據》中載明借款利息按每月0.65厘計算系筆誤,應為每月6.5厘。
一審連江法院觀點:
王振奇主張上述《借據》中載明借款利息按每月0.65厘計算系筆誤,應為每月6.5厘,對此,王振奇沒有舉證證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上訴人王振奇主張,借貸雙方約定借款月利率為6.5厘即0.65%,但借據中誤計為0.65厘。該項上訴主張予以采信,本案借款應按月利率0.65%的標準計息。上訴人王振奇其他上訴主張,缺乏依據,不予采納。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月利率0.65厘,即月利率0.065%、年利率僅為0.78%,而目前余額寶的七日年化利率1.39%都高于該利率,年利率0.78%遠低于銀行活期存款基準年利率,按照該利率,借款人等同于虧錢出借款項,顯然不符合民間借貸案件的交易習慣。綜上,二審法院基于交易習慣及生活常理,認定0.65厘應是當事人筆誤,正確利率應為6.5厘。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對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在簽訂《借條》《借據》此類債權債務憑證時,一定要仔細核對其中的阿拉伯數字及小數點,無論是身份證號、借款金額、借款日期、借款利率,錯了其中任何一個數字都可能給債權人徒增許多不必要麻煩,甚至導致債權人無法追回債務。
案例索引:(2019)閩01民終3720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福州律師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