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在案證據匯款憑條、銀行交易明細、借條等僅能證實債權人以轉賬方式支付借款20萬元,并無證據證明其實際支付其余借款,故借款本金應認定為20萬元。
案情簡介:
陳澤平以經營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向陳強借款25萬元,約定借款按月利率2%計息。陳強稱于當日以現金和銀行轉賬方式將借款25萬元(現金5萬、銀行轉賬20萬)交付給陳澤平。2016年3月4日,經雙方結算,陳澤平確認結欠陳強的借款本息為389000元(本金25萬、利息為139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條,載明:“今借陳強叁拾捌萬玖仟人民幣。借款人:陳澤平2016年3.4.”。后陳澤平未償還上述借款。為此,陳強起訴請求陳澤平償還借款389000元及利息。
一審福清法院觀點:
陳澤平與陳強就前期借款本息進行結算時,按月利率2%結算前期借款利息,并自愿將結算后的前期借款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而出具了案涉借款金額為389000元的借條,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明確、合法,依法應予保護。因此,案涉借條中所載明的借款金額389000元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因借貸雙方當事人未就還款期限作出明確約定,故陳強有權隨時要求陳澤平履行還款義務。綜上,判決支持陳強的訴訟請求。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現有證據僅能證實陳強以轉賬方式支付借款20萬元,并無證據證明其實際支付其余借款5萬元,故借款本金應認定為20萬元。
陳澤平向陳強借款20萬元的事實,有匯款憑條、銀行交易明細、借條等為據,足以認定。陳澤平自認,案涉借條出具之日即2016年3月4日以前借款年利率為24%,截至該日其尚欠陳強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14.48萬元。綜上改判:陳澤平向陳強償還借款本息344800元及逾期利息。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二審認定債權總額時并不單純以當事人共同簽署的借條為證,而是結合了雙方提交的其他證據如匯款憑條、銀行交易明細等來確定借款金額。借條雖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民間借貸系實踐性合同,款項的實際交付系生效要件。僅提供借條而未能舉證證明實際交付了借款,則合同不生效。
故提醒各位借款人,借款最好以銀行轉賬或匯款方式進行,以便日后方便舉證。倘若僅有現金,則可邀請第三人作為證人或以錄像形式記錄交付現金過程以證明借款事實的發生,達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效果。若部分轉賬部分現金,最好在借條中備注現金交付若干元借款人已實際收取等字樣,如此更有利保障債權。
案例索引:(2019)閩01民終486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