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擔保人向債權人出具《擔保函》,擔保函的主文為打印版,載明“范圍為前述《借款協議》約定的本金及前述利息”,但擔保人身份證號、名稱、落款、日期處為手寫的內容,且名稱一欄手寫“擔保人擔保本金”,故擔保范圍已通過手寫形式載明,后手寫部分效力優先于先打印部分,應認定為擔保人僅擔保本金。
案情簡介:
2013年,邱平向王善轉賬118.5萬元。2014年4月22日,雙方簽訂《借款協議》,約定王善向邱平借款100萬元,月利率為3%,每月22日付息等。
2017年7月2日,王明向邱平出具《擔保函》,載明:“貴方與王善簽訂《借款協議》,該協議約定貴方向王善提供借款本金人民幣100萬元。原《借款協議》載明該借款借期至2016年7月21日止,現鑒于王善目前因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準備資金,現王善與本擔保人協商,增加本擔保人王明擔保本金,為王善履行還款義務向貴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前述《借款協議》約定的本金及前述利息;保證期限為前述《借款協議》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
邱平起訴請求:1.判令王善及其配偶阮珠向邱平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2.判令王明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鼓樓法院觀點:
本案擔保關系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王明應當依約對王善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遂判決王明對王善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本案上訴主要爭議焦點是王明是否為100萬元的利息提供擔保。2017年7月2日,王明向邱平出具《擔保函》,擔保函的主文為打印版,王善的身份證號、擔保人名稱、擔保人落款、日期處為手寫的內容,《擔保函》雖然載明“范圍為前述《借款協議》約定的本金及前述利息”,但王明在擔保人名稱一欄手寫“王明擔保本金”,故關于王明的擔保范圍已通過手寫形式載明,后手寫部分效力優先于先打印部分,故關于王明的擔保范圍的約定應以其手寫部分為準,王明僅對王善的債務的本金部分進行擔保。改判:王明對王善的上述借款本金承擔連帶責任。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合同無論是打印抑或手寫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正常情況下,在協議為打印版,同時又出現手寫內容的。在司法實務中,一般認為手寫內容補充及更正在后,視為合同當事人補充或更新合同權利義務條款,其相關效力應優先于打印部份。當事人應注意到該點,盡量避免合同內容出現矛盾,否則有可能導致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2019)閩01民終4303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福州律師 蔡思斌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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