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法定代理人戚某2與被告趙某于2014年婚生一子戚某1,雙方于2019年5月9日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明確約定:“一、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二、雙方婚后生育一男孩,孩子歸男方撫養,女方不承擔撫養費,女方保留探視權。……”
雙方離婚后半年,原告以物價上漲,疫情肆虐,僅靠原告父親一人撫養已無法滿足原告上學、醫療及日常生活開銷為由,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并訴至法院。
二審法院觀點:
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離婚時同意另一方不支付撫養費是撫養一方經過預判作出決定,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離婚后再無情況發生重大變更,且子女未滿8周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支持原告要求支付撫養費的主張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蔡思斌律師評析:
一、離婚協議約定由撫養子女一方自行承擔撫養費的,離婚后子女起訴另一方要求支付撫養費的,是否支持實務中存不同觀點
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時約定撫養費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自行承擔,另一方不支付撫養費的情況十分常見,但由此引發的離婚后短期內撫養方又以子女名義起訴另一方要求支付撫養費的情況也十分常見。
針對該種情況,究竟應否支持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訴求,實務中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協議離婚時,雙方對撫養費的約定屬于整體離婚協議的一部分,是在所有情況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才能實現的離婚。且離婚后因子女尚未成年,實際主張往往都是撫養方以子女名義提起,一味的支持該請求,將違背了雙方在離婚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有違誠信,遂不予支持。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于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有權在父母離婚后提出超過離婚協議的撫養費請求,遂支持子女提起的撫養費請求。
因此,離婚協議中該約定實際上存在一定的風險,也容易為日后引發糾紛,所以我們建議當事人在選擇該約定時,權衡利弊,慎重考慮,或是咨詢專業律師,在相應條款上進行合理設置,以避免后續不必要的麻煩。
二、離婚后如若發生重大情形變更的,則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優于雙方離婚協議約定,應予支持子女請求
如若在協議離婚后,子女或撫養方情況發生重大變更或超出離婚協議時可預見的變更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若發生子女患病、撫養方患病或經濟情況顯著惡化等特殊、超出離婚協議時可預見情形的,則此時即便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撫養費由撫養方自行承擔的,也應當支持子女的撫養費請求。
案件索引:(2020)豫16民終1586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