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微信聊天記錄能夠證實非舉債配偶認可借款行為并自該借款中受益。據此可認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經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案情簡介:
陳小花(配偶陳平)出具借條交曹霖收執,借條載明:“借條今日向曹霖借到人民幣伍萬元整,利息壹分捌厘。特以此條證明。借款人:陳小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陳小花 陳平”。“陳小花”“陳平”名字均由陳小花書寫并按捺手印。曹霖起訴請求陳小花、陳平共同償還借款。?
一審平潭法院觀點:
本案借條中,陳平的簽字及手印均為陳小花所簽署、按捺,曹霖無證據證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綜上判決:陳小花應償還曹霖借款,駁回對陳平訴求。
二審中,曹霖提交其母親、嫂子與陳平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明材料,擬證明:訟爭借款系用于陳平與陳小花夫妻共同生產經營。
2019年1月11日,陳平向曹霖嫂子發微信稱:“你好,你們商量有結果嗎?”曹霖嫂子回復:“你想怎么還款?我給你傳達給我婆婆(李華)和小姑(曹霖)”,陳平稱:“你把借款人數、日期、本金及利息做一份表格發給我。”。1月12日,李華發送借款統計信息給陳平。3月8日,陳平向李華發送微信語音稱,“上次報給我的單子。我跟我老婆落實,她說是沒錯。”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微信聊天記錄能夠證實陳平認可陳小花的借款行為并自該借款中受益;此外,陳平、陳小花亦于二審當庭確認訟爭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經營。據此足以認定,訟爭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經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陳平、陳小花應共同償還借款。綜上改判:陳平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認定債權成立的借條雖系夫妻共簽,但非舉債配偶姓名也系由舉債配偶簽名所致,并不能以共債共簽原則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后續能夠改判關鍵因素在于債權人以微信聊天記錄證明了此筆債務確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改判的理論依據系2018年1月最高法發布的司法解釋規定,該規定出臺目的在于平衡債權人與非舉債配偶的權益。就在今年5月,民法典將該司法解釋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規定,效力層級更上一層樓。對此,提出建議如下:
就債權人而言,舉證證明夫妻內部的財產關系客觀上存在一定難度,故在形成債權債務關系之時,盡量堅持夫妻一同簽字的做法,切莫偽造簽名,以更好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如舉債當時未取得合意證據,也可以后續通過電話錄音、微信聊天確認、補簽借條等方式取得合意證據,以將債務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索引:?(2019)閩01民終7435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