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刷爆了律師圈,引發了廣大法律人士熱烈討論。反對者認為二審法官在玩“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文字游戲,違背立法精神。支持者則認為二審法院在法律范疇內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普遍價值觀,并且說理充分,該判決值得肯定。
由于判決書內容過多,在此就不詳細摘錄,案號是(2019)京01刑終628號,有興趣朋友可以自行前去閱讀。這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酒后發生交通事故并導致受害人死亡,事后賠償160多萬取得受害者家屬諒解,檢察機關建議法院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不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
一審宣判以后,檢察機關認為法院應當采納量刑建議而沒有采納,提起抗訴,要求對被告人宣告緩刑。被告人亦提起上訴,要求宣告其緩刑。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認定自首情節存在錯誤,量刑畸輕,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這下,被告人及檢察院雙雙傻眼了,并引起法律人熱議。筆者就此也說說自己的看法。
一、從文義解釋上看,二審判決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此即所謂的上訴不加刑原則。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狈l原文并未規定檢察院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的抗訴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本案檢察院提出抗訴后,二審法院全面審理案件后發現一審法院在自首的認定上存在錯誤,量刑畸輕,以此為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由于存在抗訴,因而二審判決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并未違反現行法律規定。
二、二審判決實質上并沒有違反“上訴不加刑”立法精神
《刑事訴訟法》既然規定了“上訴不加刑”原則,從有利被告人的角度出發,自然應推導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訴法院不得加重刑罰。因此應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不受抗訴限制應做限縮解釋,即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訴,法院才能加重量刑。這一觀點亦體現在全國人大法工委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釋解與適用》(2018年版)第450頁:“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判決確有錯誤,處刑過重而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也不應當加重被告人的刑罰?!?/p>
但本案其實不屬于該種情形的。一審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一審判決是有期徒刑兩年,檢察院抗訴要求采納量刑建議,即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雖然在一般人看來有期徒刑兩年肯定比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更重,但實際上檢察院的抗訴要求是要求二審法院判處更重的主刑,但采取緩期執行的方式。從一層面上看,很難說檢察院的抗訴請求是單純要求減輕量刑,因此二審法院也不必然就違反了“上訴不加刑”立法精神。
三、本案是否有“妖”?
筆者并不是案件的親歷者,無法給出答案,在此就提幾個案件的特殊點吧,是否有“妖”就交由各位讀者評判吧。
1、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
本案被告人在撞到被害人后逃逸,逃逸后擦拭車身血跡,在到案后卻一直辯稱不知道是否撞人。但根據判決書,撞人經過為“后車輛右前方撞擊被害人宋某,致宋某身體騰空砸向車輛前機器蓋和前擋風玻璃,后再次騰空并向右前方連續翻滾直至落地,終致宋某當場因顱腦損傷合并創傷性休克死亡。后余金平駕車撞擊道路右側護墻,校正行車方向回歸行車道,未停車并駛離現場?!?/span>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現場道路環境、物證痕跡、監控錄像等足以認定被告人在事故發生時對于撞人這一事實是明知的,不可能是如被告人所陳述不知情的,但其在自動投案后始終對這一關鍵事實不能如實供述,依法不應構成自首。但一審時控辯審三方在自首這一問題上達成驚人的達成一致,均認定本案被告構成自首。
2、酒后駕車重復評價問題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酒后駕車系認定其構成交通肇事全部責任的主要理由,已在事實認定時作為加重的犯罪情節做出了評價,不應在量刑時再作為量刑情節予以從重處罰。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三條之規定,被告人系因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而非因酒后駕車情節才導致法定刑升格。檢察機關的觀點顯然不能成立,但其卻在作為抗訴理由提及,這種做法顯然更像是辯護律師的做法,而不像檢察機關的風格。
而實質上,基于被告人的反常行為,從被告人的時間線上看“21時36分50秒,余金平離開小區步行前往現場。6月6日0時55分40秒,余金平進入北京大福汗天堂美容有限公司的足療店,4時59分離開該足療店。5時左右,余金平前往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交通支隊投案。5時30分,余金平接受呼氣式酒精檢測,血液酒精濃度為8.6毫克/100毫升。6時12分,余金平接受血液酒精檢驗,但未檢出酒精?!?/span>,酒精濃度消減速度極不正常,再結合時間線上的空缺,筆者甚至懷疑被告人用了其他特殊手段來掩飾并消減酒精濃度,被告人不僅是酒后開車這么簡單,甚至有可能是醉酒開車。
3、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通常而言檢察院不會因為法院未對被告人判處緩刑提起抗訴。
4、法官辦案數量多,辦案壓力大。如非案件特別,通常而言不會在判決書中進行如此詳細的說理去“懟”檢察院。
5、本案被告人曾是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的紀檢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