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天有人咨詢,稱同事與其發生爭吵,同事扼住他脖子還打了一拳,他氣不過也一拳回過去。現在對方傷勢較重,有可能構成輕傷。他想知道他還手算不算正當防衛,需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 “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有不法侵害發生;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三、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四、正當防衛必須基于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五、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正當防衛本質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刑法理論一般認為,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的主觀心態必須是出于防衛的目的。而打架還手就不同了,雙方之間發生爭執,被打一方完全可以通過合法途徑比如報警等方法處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會將打架還手行為認定為斗毆,因為此時還手一方多是為了面子或者不甘被打等原因侵害對方,而不是為了保護個人合法權益。還手方主觀上有毆打即侵害對方的意圖,客觀上實施積極的半毆行為,因此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和合法目的,所以沒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上述觀點表面上沒有問題。如行為人主觀心態沒有防衛心態則認定為斗毆,如有防衛心態則應認定為正當防衛。但是行為人的主觀心態,辦案機關是無法實際知曉的,只能通過客觀條件判斷主觀心態。因此即便行為人主觀上是防衛心態,仍然有可能被錯誤認定為故意傷害。
實務中司法機關通常處理原則是,被打的人還手了,造成先動手人輕微傷的,按正當防衛處理,不進行行政處罰。而一旦還手者造成了先動手人輕傷以上,則是按照故意傷害處理,只是在量刑時會予以考量。
事實上防衛行為與傷害乃至殺人行為在外表上是相同的,只不過因為正當防衛是違法阻卻事由,因此不予追究責任。司法機關這一做法實際上是機械直接認定還手人沒有防衛意識,直接將正當防衛這一條款架空。
誤區糾正絕不是一時半會就能完成,因此對于一般輕微推搡等不會嚴重危害到人身安全行為,筆者建議還是報警解決,不要輕易還手。如果還手也一定請注意還手力度,否則造成對方輕傷以上,有很大刑事風險。
對于持刀砍砸等可能嚴重侵害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以往司法觀點是“行為造成不法侵害者嚴重傷害或死亡,就機械的認定為防衛過當。”但自從“昆山龍哥案”?(于海明正當防衛案(檢例第47號))引起嚴重的社會影響后,針對正當防衛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專門闡釋正當防衛的界限和把握標準,進一步明確對正當防衛權的保護,積極解決正當防衛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因此對于這類可能適用無限防衛權的嚴重不法侵害行為,司法觀點已轉變為傾向保護防衛者,傾向于認定正當防衛。因此面對這種情況,筆者建議在無法立即尋求警察幫助的情況,積極防衛,以自身安全為優先,不必一味避讓,該出手時就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