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出軌可是老話題了。丈夫出軌并和小三生下私生子的戲碼在影視劇中屢見不鮮,生活中亦是不少見。很多婚內出軌方為了不留下出軌證據,在非婚生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中僅登記了母親身份,父親一欄則為空白。這種操作確實簡單、也避免出軌生子留下鐵證。但此舉真的毫無弊處、一勞永逸了嗎?
作為父母的出軌方和“小三”或許可僥幸逃過配偶的取證及追責。但如出軌方過世引發繼承問題時,非婚生子女將因出生醫學證明父親一欄的空白無法確認親子關系,最終無法繼承父親的任何遺產。
案例: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某案件
案情簡介:被繼承人林甲(2017年12月13日死亡)與林某為夫妻關系,二人婚后共生育一子三女,林甲父母亦在世。李某1于2011年5月31日出生,母親為李某2。為繼承林甲遺產,李某1將林甲配偶、子女、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李某1為被繼承人林甲的法定繼承人,并向法院提交了住院病案首頁、產前檢查記錄、授權委托書、知情志愿書、剖宮產手術志愿書、輸血治療同意書、出院記錄等李某1之母分娩期間的病案資料(資料中有“林甲”簽名)。審理過程中,各被告均拒絕與李某1進行親子鑒定。
一審法院: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李某1稱其系被繼承人林甲的非婚生女,但其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中未載明父親姓名,其母李某2的病案資料亦不能作為認定身份關系的依據,故李某1的訴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李某1主張其系被繼承人林甲的非婚生女,應由李某1舉證證明。李某1提供的李某1母親在醫院分娩的病歷資料上的“林甲”身份不明,無法確認系本案被繼承人林甲,且病歷資料上的名字或簽名亦無法體現身份關系。雖然被告等人不配合進行血緣鑒定,但現行法律未規定兄弟姐妹及祖孫間的血緣關系鑒定適用推定規則,且李某1亦未提供必要證據,故不能據此即推定請求確認存在血緣關系的李某1一方的主張成立,再據此得出李某1系被繼承人林甲女兒的結論。李某1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李某1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律師解析:
一、出生醫學證明只寫母親,也許使小三及男方逃過了原配的追究
上述案例中,出軌一方婚外與第三者生育非婚生子女,并在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只登記了母親一欄,父親一欄空白,這種做法可以說是眾多出軌方和“小三”的慣用手法。在婚姻案件中,配偶一方在訴訟中如若知道另一方出軌并生育非婚生子女的具體時間、醫院的,是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調取出生醫學證明等文件的。也許正是因為這個,所以很多出軌一方為了避免留下鐵證,往往都會讓非婚生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只登記母親。
二、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利,但“小三們”卻不知“非婚生子女”可能根本無法確認自己和父親的親子關系
也許在生育當時,“小三們”的如意算盤是,出生醫學證明只寫母親,規避被原配追究的風險,同時保留分娩相關憑證如父親一方的簽字等材料,如若將來發生繼承,在通過提供分娩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同時申請進行兄弟姐妹、祖孫之間血緣鑒定,確定身份,繼承遺產。但是,如意算盤也有可能敲不響的時候。親子鑒定真是你想做就一定能做的嗎?親生父子關系這鐵打的事實還能有什么不能繼承遺產的理由嗎?不是都說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利嗎,那就算出軌,也和子女無關,真會是這樣,沒有意外嗎?
三、親子鑒定不是你想做就做!兄弟姐妹和祖孫之間即便你有引起懷疑的初步證據,如若對方拒絕的,不能采用推定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u>對夫妻之間親子關系與親子鑒定中的推定原則適用作了規定。
那么,在兄弟姐妹和祖孫之間,如果對方拒絕,在提供了分娩資料等必要證據之后,是否可以適用上述規定,也推定親子關系成立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上述規定明確針對的是婚姻案件中,主要在于夫妻雙方之間,而并未涉及兄弟姐妹和祖孫之間。
其次,上述規定的立法本意更多是為了解決婚姻案件中出軌一方拒絕親子鑒定導致出軌事實無法查明的問題,這與幫助出軌方和小三、非婚生子女確定親子身份以繼承遺產顯然也屬于不同的情況和價值判斷。
因此,在此類案件中,兄弟姐妹、祖孫之間血緣關系并不能采用推定原則進行認定。
四、非婚生子女身份不能得到確認,對非婚生子女的不公,何解?
單看上述案例,也許你會覺得,倘若非婚生子女明明和被繼承人是父子關系,鐵打的事實,就因為對方不同意親子鑒定就不能確認身份的,豈不是太冤枉,太不公平了。
但是,一方面,作為被告以及和非婚生子女有著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都堅決不同意親子鑒定的,即意味著家庭親屬間對此行為以及非婚生子女身份的明確不認可、不接受,法院在處理此問題時也必定會考慮此因素。
另一方面,因為這畢竟涉及到一方出軌,非婚生子女之母親為破壞婚姻之第三者,如此行為有違公序良俗。而況在作為父母的兩人在生育子女時選擇通過出生醫學證明隱瞞父親身份的方式逃避原配追蹤、逃避法律責任的承擔的,就應當為此承擔法律后果。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福州中院從個案判決出發,對于社會價值的判斷作了一定的傾向及引導,以此警醒社會。
蔡思斌
2020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