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安家》房似錦遇到了特別迷信的黃老板。大師算出黃老板有血光之災,想買個兇宅來擋災,而且還需要新鮮的,必須命案發生七七四十九天之內的。最終房似錦將一套兇宅成功賣給黃老板。類似這種橋段現實里也有。比如我就曾經見精神病老公在家中將妻子用刀捅死、母子為躲債雙雙吸炭自殺等。二手房交易中肯定存在一小部份兇宅,但大多數賣家都不會事先如實陳述。那如萬一誤買兇宅應如何處理呢?
一、兇宅構成合同標的物重大瑕疵,買賣合同因存在欺詐可撤銷
?(2017)閩0802民初6707號案件:
案涉房屋于2016年4月下旬曾發生租客燒炭自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龍巖中院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買賣合同能否撤銷?《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賴世沐作為代理人,以陳慶協名義與黃旭鴻簽訂前述買賣協議時,未向黃旭鴻告知涉案房產于幾個月前發生租客非正常死亡的情況。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否則構成欺詐。按照日常生活經驗與民間習俗,房屋內若發生自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往往會導致房屋的價值下降,對于房屋的出售價格將產生實質性影響,從而影響買受人的締約意愿,應屬于出賣人應披露的信息。
涉案房屋于2016年4月發生租客非正常死亡事件,陳慶協在出售房屋時未主動披露該情況,以致黃旭鴻購買該房屋。黃旭鴻通過其他途徑得知該信息后,即與出賣人交涉,表示不再履約,印證黃旭鴻是基于錯誤,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與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陳慶協、賴世沐的行為構成欺詐。黃旭鴻據此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定金協議》、《房地產買賣合同》,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二、生老病死系自然規律,正常死亡不算兇宅,不影響合同繼續履行
?(2019)蘇06民終4375號案件
南通中院二審認為:人的生老病死為自然規律。丁春輝提供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李善林死亡原因系“衰老”(李善林死亡時年齡為85周歲),屬于正常死亡,并非在房屋內出現自殺、謀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民間所謂“兇宅”)。房屋內有人正常死亡通常并不影響房屋的價值,亦為社會上的普通民眾接受和認可。即使陳秀芳未將李善林逝于案涉房屋內的情況告知丁春輝,但丁春輝主張陳秀芳未主動告知該情況,違背誠實信用和社會公德,構成欺詐,沒有依據。
總結:購房目的一般是為了安居樂業,是否為“兇宅”直接影響居住者的情緒和心理感受,進而影響居住者的生活和工作,房屋屬于“兇宅”,不可避免地會對購房人的居住情感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如果出賣方未對“兇宅”相關信息進行披露一般會被法院認定為構成隱瞞標的物的重大瑕疵而構成欺詐。但如房屋內發生的正常死亡,法院則不會認定為“兇宅”,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另外,由于信息的不對稱,購房者未必能夠完全掌握房屋此前相關業主及居住人使用情況。為規避風險,購房者亦可以事先要求賣家書面承諾應如實介紹房屋的真實情況,確認房屋未發生他殺、自殺、意外 死亡等非常死亡事件,否則賣家構成欺詐,購房者有權撤銷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