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騰訊新聞,截至2020年2月12日11時,全國確診新冠肺炎共44742例,死亡1114例,治愈4768例。該數據在近期可能仍將進一步增加,四萬余人被感染,上千人因此喪命,此次受新冠病毒侵擾的規模遠超非典時期。
武漢新冠肺炎確診數據的增加、聚集性疫情的頻頻爆出、武漢紅十字會的失職、李文亮醫生因新冠肺炎病亡等新聞消息鋪天蓋地的襲來,疫情的突發攪亂了本該一派祥和的庚子新年。
而就在武漢防控疫情的關鍵時刻,美國時間2020年1月29日,一篇以中國疾控中心、湖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十幾個單位的專業人員共同完成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在中國武漢的初期傳播動力學》論文被發表在新英格蘭醫學雜志“柳葉刀”中,該篇論文稱:“研究表明自2019年12月中旬以來,密切接觸者之間已經發生了人際傳播。”而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于2020年1月31日作出說明,稱“論文提出的2019年12月份記載密切接觸者中發生了人際傳播的觀點,是基于425例病例流行病學調查資料作出的回顧性推論。”該論文的發布瞬間把中國疾控中心推到風口浪尖,讓人們開始追溯“人際傳播”的推論時點及背后是否存在瞞報、謊報疫情的問題。
對于在柳葉刀刊登該論文之前便已有了“人際傳播”的推論,為何不及時把推論公之于眾而要以論文的形式公布在醫學雜志上,讓人費解。在疫情防控過程中,衛健委首批專家組在獲悉疫情的研究成果后是否存在疫情瞞報,有待進一步徹查。而這其中,如若存在疾控中心公職人員瞞報、謊報疫情的,法律上又該如何追責?
1、疾控機構人員如瞞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應予以處分、追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2、疫情防控過程中,如衛生行政部門公職人員瀆職,情節嚴重應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四百零九條?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又對傳染病防治失職罪何謂“情節嚴重“做了進一步細化:
其中第十六條明確:?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三)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針對新冠疫情防控中違法犯罪問題,印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明確提出:(七)依法嚴懲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犯罪,“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防治監管職責,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同時對于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根據上述規定,本次武漢疫情防控過程中,首批專家組成員作為代表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就疫情進行調查分析,如若存在瞞報、謊報疫情導致疫情進一步傳播,除對相關主管人員、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外,嚴重的可以按照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玩忽職守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作為優先獲悉疫情研究數據的相關公職人員,更應該做好“疫情吹哨人”。否則,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月12日銳評《誰是我們的敵人》所言,“戰“疫”時刻,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病毒一樣,都是我們最大的敵人。”,該算賬就算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