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朋禮松 ?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
福州販毒罪辯護律師蔡思斌推薦語:
販毒案件中,相關販毒人員經常販賣二種以上不同毒品。對于不同毒品,尤其是新型毒品,最高人民法院曾對相關毒品數量的折算問題作了相應的規定。在販毒案件刑事辯護過程,販毒罪辯護律師一個重要的辯點就是關于數量問題,如對販毒數量稱重是否準確,相應毒品種類數量折算是否準確及合規都在存在辯護的空間。本文是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朋禮松律師所作,對于毒品犯罪、毒品案件辯護中關于毒品折算問題的由來、法規及相應司法解釋的變遷、毒品折算的具體方式都作了較為詳盡的介紹,值得專業從事販毒罪辯護的律師,尤其是販賣毒品罪死刑辯護律師閱讀。故推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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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毒品犯罪,在個案的具體量刑上,不僅多以涉案毒品的數量作為入罪標準,且毒品數量又系個罪量刑升格的依據。特別是在案件涉及多種類型毒品的時候,因各自類型的毒品數量不一,這也導致毒品數量上的累加與否,直接影響案件所適用罪名的量刑幅度不同。所以,毒品數量的折算與否,如何折算等,又是毒品案件辯護中的要點之一。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曾發布《關于審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新型毒品意見》),其中對部分新型毒品的數量折算問題進行了標準統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發布的《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武漢會議紀要》)中,亦專門就毒品數量認定問題進行解答。現律師根據上述兩個司法文件,并綜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非法藥物折算表》,以及結合最高法、最高檢的一些答復、批復等規范性文件,就毒品數量的折算問題進行簡析。
實務中,毒品犯罪中一案涉及兩種以上毒品的情況較為普遍,特別是在近幾年,新型毒品時常在涉及一、二代毒品的案件中出現。在前述的《新型毒品意見》、《武漢會議紀要》之前,關于一案涉及兩種類型以上毒品的數量認定,并無明確的規范指引。如《大連會議紀要》規定,對被告人一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兩種以上毒品的,不實行數罪并罰,量刑時可綜合考慮毒品的種類、數量及危害,依法處理,該規定也沒有明確一案涉及兩種以上毒品的能否進行數量折算。
在司法實踐中,對一案涉及兩種以上毒品的數量認定,做法不一。有的地方將不同種毒品按一定比例折算后予以累加計算,也有的地方是將涉案毒品中毒性(或者數量)最大的毒品認定毒品數量,將其他毒品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在《新型毒品意見》中,其實已經規定,對新類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暫按一定比例與海洛因進行折算。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該規定中所確定的比例,只是“暫定”。此后,就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8號)中,已經將部分新型毒品與海洛因的定罪量刑的折算標準進行了更正,這也是在毒品案件辯護中,尋找折算依據時,需要注意最新規定中的變化。
在《大連會議紀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關于被告人對不同種毒品實施同一犯罪行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種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復》(法研[2009]146號,2009年8月17日)一文中,也明確答復四川省高院,被告人對不同種毒品實施同一犯罪行為的情形,可以將案件涉及的不同種毒品按一定比例折算后予以累加進行量刑。但該《答復》雖認可按照比例折算,但并未明確折算對象是何種類型的毒品。按照在該《答復》之前的《新型毒品意見》的規定,或者《非法藥物折算表》,也均是按照與海洛因的比例進行折算。此后,實務中也基本上遵循了將海洛因(俗稱“一般等價物”)作為折算參照對象的處理原則。
隨后,在2015年出臺的《武漢會議紀要》中,明確案涉兩種以上毒品的,可以將不同種類的毒品分別折算為海洛因的數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總量作為量刑的根據。
《武漢會議紀要》還規定,對于刑法、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了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應當按照該毒品與海洛因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比例進行折算后累加。對于刑法、司法解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沒有規定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但《非法藥物折算表》規定了與海洛因的折算比例的毒品,可以按照《非法藥物折算表》折算為海洛因后進行累加。
舉個例子,被告人涉嫌販賣海洛因15g,氯胺酮400g,那如何認定毒品數量?根據前述規定,2016年的司法解釋已經將氯胺酮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明確,那按照與海洛因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比例倆看,應是10:1,那就是折算成海洛因40g,加上前面單純販賣海洛因的15g,那被告人實際販賣毒品數量為55g海洛因。
這也可以看出,根據折算后進行累加的毒品數量,完全可能對被告人適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這也反映出對毒品犯罪從嚴懲處的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