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意、逾期辦證違約金、違約責任
案情簡介:
2010年8月18日,王小妹(買受人)與漢洋房地產公司(出賣人)簽訂了《合同》,以總價款590411元購買漢洋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位于平潭縣商品房?!逗贤犯郊谝粭l第5款約定,在買受人繳清全部購房款(含按揭貸款部分)及應負擔的稅費(包括但不限于契稅、交易手續費、印花稅等)之前,出賣人在房屋竣工交房后于36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所需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促成買受人辦理產權,否則有權拒絕向買受人出具購房發票和購房證明書。合同簽訂后,王小妹依約交納了全部購房款。
2011年12月24日,雙方辦理交房手續。同日,王小妹向漢洋房地產公司交納了代辦證費及契稅、公共維修基金。2017年9月20日,涉案房產進行了不動產權登記,現雙方因涉案房產的逾期辦理房屋權屬證書事宜產生糾紛,遂成訟。
平潭綜合實驗區不動產登記中心于2018年7月25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復函中載明:其在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發出的復函中所述“我中心受理的第一宗萬豪名城二期C區(漢洋新城南區)商品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時間為2017年6月23日”系筆誤,正確時間為2017年6月28日。
王小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漢洋房地產公司因逾期辦理不動產權證向王小妹支付按購房款總額590411元,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自2016年9月23日起計至2017年6月28日止的違約金;2.本案訴訟費用由漢洋房地產公司承擔。
法院觀點:
?一審平潭縣人民法院:
???《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及形式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交房時,漢洋房地產公司向王小妹收取了代辦證費、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為此,可認定雙方已達成由漢洋房地產公司代為王小妹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并交付的合意。雙方已于2011年12月24日辦理交房手續,漢洋房地產公司依《合同》約定應于交房后365個工作日將辦理權屬所需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促成買受人辦理產權(包括所有權登記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現漢洋房地產公司未提供證據佐證其已在約定期限內完成上述約定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福州房產律師蔡思斌評析:
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確,在買受人繳清全部購房款(含按揭貸款部分)及應負擔的稅費(包括但不限于契稅、交易手續費、印花稅等)之前,出賣人在房屋竣工交房后于36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所需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促成買受人辦理產權,否則有權拒絕向買受人出具購房發票和購房證明書。從內容上看,出賣人負有配合、促成買受人辦理產權的義務,并不直接負責代為辦理產證等相關事宜。但在合同的實際履行中,出賣人向買受人收取了代辦證費、契稅、公共維修基金,可認定雙方已達成由出賣人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并交付的合意,視為雙方以實際行動變更合同約定。故而一審法院認定出賣人對于逾期辦證負有違約責任。
案例索引:
平潭縣人民法院(2019)閩0128民初5604號?“見《王小妹與福建漢洋房地產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審判長鄭群),載《無訟案例》(2019.10.18)。
網址導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