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張某在家中自殺身亡,她生前于2016年12月7日早上6時自寫《遺書》一份,該份遺書的主要內容為:“我張某不想再生不如死地活著…我的定期存折有三十幾萬元分給我的弟妹…屋和樟木頭古份流給向某…活期存折農行工資本信合,我死了以后請張某剛和向某華把我送張家界火葬骨灰就撒在張家界河里…感謝所有關心我的人。2016.12.7早6.”。
張某在自殺前將6張銀行定期存單交給了妹妹張某云,并在遺書載明分給自己的弟妹,張某云已取走其中的290425元。同時,張某因感恩弟媳瞿某生前的照顧,將總金額共計72797.31元的定期存款贈與給了瞿某。
張某的丈夫向某對此不服,認為張某云和瞿某系不當得利,應將上述款項予以返還,為此訴訟。但法院認為本案案由應系繼承糾紛,不應定為不當得利,爭議焦點就是被繼承人張某的自書遺囑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經過一二審,判決結果卻大相徑庭
永順法院:該遺書不符合遺囑要件,形式不完整,不能認定為遺囑
自書遺囑要想合法有效,除要求書面形式外,還需要滿足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1、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完全真實表達本人意思,又不易為他人偽造、篡改。
2、遺囑人應親筆簽名,以示遺囑為何人所立,簽名是遺囑有效的決定性條件;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無效。
3、遺囑人必須注明年、月、日。寫明日期不僅有助于辨明真偽,且能辨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
本案被繼承人生前確實有訂立遺囑的意愿,并親筆書寫了一份遺囑,但遺囑尾部沒有簽名,缺乏完整性,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不能明確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被繼承人留下的自書遺囑無效,本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院:遺書確系張某書寫,符合形式條件,可認定為遺囑
從自書遺書的內容來看,在《遺書》的開頭,張某已寫明“我張某不想再生不如死地活著……”,充分證實該份遺書確系被繼承人本人書寫,是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自書遺囑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應當認定合法有效。
蔡思斌律師評析:
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自書遺囑要想合法有效,除了要求書面形式外,還需要滿足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1、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
2、遺囑人應親筆簽名。
3遺囑人必須注明年、月、日。遺囑人不得用蓋章代替簽名。
自書遺囑的要求主要是為了要保證遺囑系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而遺書,雖然末尾沒有簽名,但全文亦是被繼承人書寫,且遺書開頭已經注明被繼承人身份,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生前遺愿,不宜過于機械適用法律,應從立法本意考察當事人真實意愿,依法確定其效力。
案例索引: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31民終201號民事判決
菜驢雜錄:
“大圣,此欲何去?”
“踏南天,碎凌霄。”
“若一去不回…”
“便一去不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