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過錯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
案情簡介:
2017年,葛某起訴蔡某離婚,經法院調解后,雙方離婚。葛某離婚后與第三人楊某登記結婚,楊某隨后生育一女。蔡某據此以葛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因與第三人楊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起訴離婚,給蔡某及子女造成了嚴重心理傷害為由,起訴葛某與第三人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認為:
浙江省樂清縣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雖然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與第三人存在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形,但被告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與第三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導致其懷孕的行為,存在過錯,故應對上述法律法規做放寬性理解,參照同居的情形處理,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本案涉及各方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及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護,故應采取書面賠禮道歉為宜。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此遭受的損害程度,故本院酌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0元。承擔離婚后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故本院對原告要求第三人向其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第三人楊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予以缺席審判。
蔡思斌律師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在具備上述情形之一時,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支付損害賠償。但提起損害賠償除了具備上述情形之外亦有相應的時間要求,如離婚時或者在離婚后一年內。但如若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明確放棄該項權利的,那么此后也就無權請求賠償。
案例索引:浙江樂清法院(2017)浙0382民初12370號“蔡某與葛某等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案”,見《離婚后發現對方在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過錯的可請求損害賠償——浙江樂清法院判決蔡某訴葛某等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王怡如),載《人民法院報?案例精選》(201808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