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時戶籍落在親戚名下但隨親生父母長大,現如何恢復與父母關系?
?這個題目從知乎問題轉化來的。原來人家問的是獨生子女時代,出生后出生關系放在了親戚名下,但隨親生父母長大,遺產問題如何解決?
問題大意是在一九八幾年獨生子女實行時代,我愛人家里已經有一個男孩了,四年后我愛人出生,因為怕被罰,所以將出生關系落在了親戚家(變成了雙胞胎),但是還隨著親生父母長大成人。在法律意義上我愛人的親生父母為她的親戚。所以遺產問題便成了問題。
這種情況其實在福州長樂、福清那一帶挺多的,我辦案中也時有碰到。為此解答了遺產繼承相關問題之后就給自己加戲,設置了這么一個題目自問自答。
一、直接向公安部門申報,請求變更父母信息
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公民采用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事實、提交虛假聲明或者證明材料等手段辦理戶口登記事項,經查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撤銷相應的戶口登記。公安機關進行戶口調查時,公民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辦法實施規定》第二十條 ?
公民隱瞞事實、編造虛假事實、提交虛假材料辦理的戶口登記事項,經公安機關核實后予以注銷、按實登記或者恢復原狀。
理論上,居民是可以通過公安機關申請,注銷原戶口登記的父母信息,重新與生父母戶藉登記為親子關系的。當然,由于這類事由比較少見,公安機關應該很少辦理,相應進程應會相對麻煩些。
二、向法院請求確認與生父母的親子關系,解除與所謂“養父母”的收養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在各方均愿意配合的情況下,完成相應親子鑒定的程序不成問題。在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與生父母具備親子關系、與養父母不存在血緣關系的司法鑒定報告作為證據的前提下,且各方又均同意確認孩子回歸親生父母,認祖歸宗,“收養”關系自愿解除的情況下,法院會作出相應的確認親子關系及解除收養關系的判決。如此,在法律上親子關系就回歸本來面目,各方當事人相應的法律關系即予以理清,后續就更不需要擔心遺產繼承問題。而且也相對簡單些,如當事人怕麻煩的,甚至連戶藉登記信息都無需更正。
雜錄:
人和人的出場順序很重要。
陪他酩酊大醉的人,是沒法送他回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