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父債子償,意思是講父輩所欠下的債務,作為子女仍需繼續償還,從而不違背老祖宗“誠信為本”的善良風俗。然而,這個社會問題在法律層面上的解讀卻存在不同,更是在網絡上被評為最被誤解的十大法律常識。司法實踐中我國法律規定對于父輩所欠下的債務以其繼承人繼承的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既然“父債子償”常被人誤解。那對父輩遺留的債權是否能被繼承的問題,法律上是否也有不同解讀,也是常被誤解的問題嗎?
對于該問題,法律并未存在爭議。即對于父輩遺留的債權作為繼承人是有權予以繼承的,并受到法律的保護。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從上述法律條文可看出,我國法律對于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范疇作出了相對寬泛的認定。只要是非違禁品都屬于遺產的范圍,作為繼承人都可予以繼承。由此可見,父輩留下的債權能被繼承的說法,在法律上是站的住腳的。
但是,現實生活是復雜多樣的。近日就遇到客戶咨詢,對于申請執行人的執行債權作為其繼承人能否繼承,好像《繼承法》并未有明確規定。申請人的債權若能被繼承,此時,申請執行人的主體已經不在,那該申請執行應如何進行操作呢?
霎時間,筆者對該問題解答也產生過些許遲疑,我國法律對該問題真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但實際上《繼承法》及相關解釋,對該問題已有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而向法院申請執行的債權實質上就屬于履行標的為財產的債權,因此,對于執行債權屬于《繼承法》上規定的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的類別。
而對于申請執行人的主體已經消滅,作為其繼承人要如何繼續參與執行的問題。筆者認為,生效的法院判決具有既定力、拘束力。根據《繼承法》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法院生效判決賦予的債權可依法予以繼承。另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因此作為執行申請方的家屬在辦理繼承人公證法律手續后或按法律程序確定繼承人后可以向法院申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人,并申請法院繼續按原判決確定的內容執行。
唐山律師,執業于上海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手機13850152299,唐山律師秉承勤勉、精業的工作作風,從婚姻家庭、合同糾紛等民事訴訟領域到刑事辯護,堅持法律聯系實際,通過案例分析的方式為當事人尋求相關解決方案。其本人在毒品犯罪、人身傷害、非法經營類等刑事辯護領域,長期跟蹤、歸納、分析、總結各級法院同類型案例上千份,熟練掌握毒品犯罪、人身傷害、非法經營類等犯罪中司法機關的裁判要點,為案件分析、預判儲備了豐富的案例與相關理論知識,期間代理了多起此類案件,獲得當事人及家屬的認可與贊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