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5日,鄭明(化名,以下名字均為化名)駕駛小車到達廣東省向吳某某購買毒品。鄭明支付了人民幣44000元現金,并以11000元錢抵押一條金項鏈,又通過支付寶兩次向吳某某的銀行卡轉賬共計9900元,購得兩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返回福建。當日,鄭明駕車至高速路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查扣甲基苯丙胺2000.5克。2017年6月至7月間,吳某某在廣東省家中多次向林虎販賣甲基苯丙胺。吳某某先后二次分別向林虎販賣甲基苯丙胺1000克、300克。
檢察院認為,吳某某違反國家禁毒法規,販賣甲基苯丙胺3300.5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后吳某某一審被判處死刑。
吳某某親屬委托蔡思斌律師擔任吳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的二審辯護人。蔡思斌律師團隊長期專業從事毒品案件辯護,在涉毒案件的定性、量刑方面也具有豐富經驗,在精心研究吳某某案件之后,提出辯護意見如下:
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僅僅依靠本案犯罪嫌疑人吳某某以及林虎、陳安、鄭明等人的供述并不能直接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販賣毒品罪,本案定罪明顯證據不足。
- 被告人吳某某所作供述筆錄不具備真實性,形式上亦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的依據。
- 公訴機關指控鄭明有向被告人吳某某買入毒品2100克證據不足,不能僅憑鄭明前后矛盾的供述便直接認定犯罪嫌疑人吳某某有向鄭明販賣毒品。
- 公訴機關指控林虎有向被告人吳某某買入毒品1300克僅有林虎的個人供述予以支持,該證據顯屬孤證,不能證明被告人吳某某販毒事實。
綜上,辯護人認為本案并無直接、確鑿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吳某某販賣毒品及販賣毒品的數量。根據疑罪從無原則,辯護人懇請高院能考慮本案實際情況對其判決無罪。
退一步而言,吳某某涉案角色不可能是販毒者頭目。從全案而言,林虎、鄭明沒有判死刑,是否一定要單獨判處一位已經六十四歲的老人死刑立即執行呢?從本案的具體情況,從人性化的角度,就讓其老死獄中,給其四個孩子及全家一些念想,也能充分體現司法的溫度、裁判者的溫情,也是中央“少殺慎殺”原則的貫徹!
經蔡思斌律師團隊辯護,二審法院最終撤銷原審死刑判決,改判吳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改為死緩的結局意味著一個人重新復活,意味著一個人從生與死邊緣之間走了一遭,意味著即將面對死神的一瞬間這個人被重新召喚回到人間。吳某某販賣毒品數量大是事實,觸犯刑法亦是事實,然死刑判決于其而言實在過重,誠然有罪但“罪不當誅”。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讓吳某某“死而復生”,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作了改判,無疑貫徹落實中央“少殺慎殺”原則,同樣在最大程度上體現了司法溫情,感謝高院法官,讓吳某某得到如此的判決,讓其生命得以延續,讓其人生未至終點,讓其故事仍能書寫下一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