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陳木順與付偉有借款往來,付偉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陳木順于2013年起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陳木順與付偉、羅春林(付偉妻子)達成和解,并簽訂了《訴訟和解協議書》,協議書確認付偉、羅春林拖欠陳木順7312934.4元,太原中博公司同意為上述剩余的5912934.4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等。后續因債務人未按期履行,案件又進入訴訟程序。
爭議焦點
各方對《訴訟和解協議書》約定的太原中博公司的保證范圍存在爭議,陳木順認為太原中博公司應對案涉付偉、羅春林的全部債務本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擔保責任,太原中博公司則認為其當時的意思表示是對5912934.4元欠款本金承擔擔保責任。
福州中院
首先,鑒于案涉《訴訟和解協議書》第4條對保證范圍的約定不明確,本院無法據此判斷太原中博公司當時的真實意思是僅對5912934.4元本金承擔保證責任,還是對5912934.4元本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關于“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的規定,太原中博公司應對5912934.4元欠款本息及其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菜驢律師
按照一般人認知,認為本案擔保人已明確是為一具體金額提供連帶保證擔保,那么保證范圍應該很明確,就是以該金額為限。但福州中院二審改判卻作了不同理解,應該是認為(這是菜驢律師個人猜測)僅約定一個具體數額,無法明確是對本金項下債權的擔保,還是僅承擔該數額的最大擔保責任,這二者是有爭議不夠明確的。這種情況下,當然是可以適用《擔保法》第二十條規定,認定約定不明,則保證人應對包括本金、利息、實現債權費用等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這個邏輯推理及認定結果,太原中博公司肯定是認為自己比較冤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師,下次再遇到類似情況,一定要明確具體擔保范圍,而不宜僅對某一金額數字提供擔保,不然會產生爭議帶來麻煩的。本案中,如果加上本金二字,即太原中博公司同意為上述剩余的5912934.4元本金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等。那本案應該又是另外一種結果了。
另外太原中博公司還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認為陳木順未在二年保證期間內提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福州中院認為鑒于債務人付偉本人即為太原中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木順向付偉催款的行為,同時亦為陳木順請求太原中博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而陳木順之前有向付偉連續催款的行為,據此,陳木順于2015年7月17日提起本案訴訟,并未超過保證債務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