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晉安法院,一個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需要作庭前證據質證。經辦法官稱這是其從事法官三十余年生涯中處理的最復雜婚姻案件了。
案情其實還好,夫妻雙方離婚后,因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無法分割清楚而訴至法院。
昨天下午我方二位律師是提著二個帆布包、二個公文包,帶著份量十足的材料去法庭質證,對方律師和我們也差不多。
其實法院之前安排開過一次庭。但在舉證階段開始后不久,法官看到我們雙方對于夫妻之間款項往及其他賬務往來一直扯不清楚,估計看了那么多的證據也頭大,就建議先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作專項審計。后面才發現,審計費用好貴的。因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前也從來沒有處理過此類夫妻賬目審計的,等于是一個非標業務,完全沒有收費標準,前面收了我方當事人6萬多,后面又稱工作量太大,需增加審計費用2萬多,而當時我當事人已騎虎難下,只能被迫再交費。到了第三次,會計師事務所還想再加2萬多,被當事人給頂回去了,事后也不了了之,照樣出了審計報告。不過審計時間可久了,整整七個多月吶。
到了法庭,雙方律師和書記員、法官助理就證據質證筆錄方式就溝通了不少時間。中間由于雙方律師均提交表格式證據清單,即便用光盤拷給書記員,書記員再重復粘貼復制也得花費不少時間。看來以后證據多的案件,證據清單還得作二份格式,另作一份單純文字記錄式、仿效法院判決書里列舉證據格式,以方便書記員快速拷貝,直接應用。
之后關于證據是否一證一質的問題與法官助理又展開探討,法官助理意思是說經辦法官一向要求一證一質。
法官助理后面還是采納了我們的意見,但再三說明如經辦法官后面不同意需我們再次補作筆錄,雙方律師連連點頭,表示一定會配合。
后面針對持法院調查令調取的證據應如何處理,法官助理有不同看法。法官助理稱持法院調查令調取的證據應作為法院調取的證據,應與原告、被告方所提供的證據區分開來,由原、被告分別質證。
最后經辦法官大手一揮,算了,基于你們雙方都認可證據的真實性,也都放在自己證據里頭舉證,為免麻煩,今天就同意你們這種舉證方式,但在相關證據明細時應備注系法院調查令調取的證據等。
哈,經過雙方律師的密切配合,在法官助理、法官的主持下,本案的庭前證據質證到下午六點多終于順利結束了。真不容易吶。不過,辦案過程能夠碰到執業理念基本相似,在不損害己方當事人利益前提下能夠通情達理、互相配合的李律師、康律師也是件幸運的事情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