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近日接受某當事人的委托,擔任其涉嫌販賣、運輸毒品一案一審的辯護人。該案件中筆者的當事人并非犯罪團伙的核心人員,但是公訴機關認定其參與運輸的冰毒數量高達9000多克。而案件中第一被告人涉嫌販賣、運輸毒品數量更為上萬克。雖然本案毒品數量大,可能遭受的刑罰嚴苛。但是,本人的當事人仍決定以認罪的態度來接受法庭的審判,并未對起訴書認定的犯罪事實提出異議。
此時也許有人要說,既然當事人已然認罪,那還請律師干什么,律師在該類案件存在何種意義。對于該種質疑意見,筆者有些許看法。如果簡單從判決結果出發,在當事人認罪的前提下,法院對于當事人量刑可能已相對明晰。此時作為家屬或委托人就會感覺律師在案件中的所起作用較小。但是,筆者認為我們不應忽視任何法律結果的得出并非簡單的過程,律師所起作用更多的是讓當事人明白法院為何會作出該種判決。法院作出該種判決的依據是否合法,所依據的證據是否有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據此,筆者認為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就是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事實及證據提出專業法律意見,扮演當事人案件校驗官的角色。
回到本起案件中,即使案件當事人已經認罪,但是作為其辯護人依然可以對相關證據作出審查、獨立發表辯護意見。在該起毒品案件中辯護人可以在發問環節結合公訴人的訊問內容設置相對應的發問內容,通過對被告人的發問讓法庭更好查清事實,讓法庭對案件事實有全面梳理,而不忽視對被告人罪輕的認識。
在舉證、質證環節辯護人對起訴書認定事實的證據亦可提出相關質證意見。其中毒品案件中就時常出現毒品含量鑒定方法不當、偵查機關毒品取樣、稱重程序違法、被告人訊問內容違法、認定事實僅為孤證等問題,由此就可能出現法庭依法對某起毒品犯罪事實不予認定的情形,因此,針對上述問題作為辯護人完全可以根據《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等規定圍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提出質證意見,并以此讓法庭產生對販毒、運輸毒品事實是否存在的合理懷疑。
在法庭辯論階段,作為辯護人仍可圍繞案件事實、證據情況提出相關案件定罪量刑的法律意見。對于旗幟鮮明、簡潔的辯護意見能讓法庭更加準確的對被告人罪責作出判斷。例如,案件中被告人系使用交通工具非法運送毒品,其運輸行為服務于其他毒品犯罪,具有交付對象或運輸目的地,更符合運輸毒品的犯罪構成。反之冗長的辯護意見有時因拖沓容易導致法庭失去傾聽的耐心,從而不利于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
?????????????????????????????????????????唐山律師
?????????????????????????????????????2019年8月25日
唐山律師,執業于上海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手機18305968935,唐山律師秉承勤勉、精業的工作作風,從婚姻家庭、合同糾紛等民事訴訟領域到刑事辯護,堅持法律聯系實際,通過案例分析的方式為當事人尋求相關解決方案。其本人在毒品犯罪、人身傷害、非法經營類等刑事辯護領域,長期跟蹤、歸納、分析、總結各級法院同類型案例上千份,熟練掌握毒品犯罪、人身傷害、非法經營類等犯罪中司法機關的裁判要點,為案件分析、預判儲備了豐富的案例與相關理論知識,期間代理了多起此類案件,獲得當事人及家屬的認可與贊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