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車不規范,親人兩行淚。”這是《流浪地球》電影給廣大觀眾留下最膾炙人口的電影臺詞,該段臺詞也警示人們在駕駛機動車時候要依據規章安全駕駛。其中安全駕駛的第一條就是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若有人以身試法,那么面臨可能是身體的損害還有法律的制裁。但是,大伙是否知道若沒有喝酒,而是將所有車輛借給醉酒人員駕駛同樣也構成違法。
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可知,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屬于醉酒駕駛,此時因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屬于刑事犯罪,將受到法律制裁。
放任別人酒后開車,也涉嫌犯罪
許多人并不清楚,如果放任他人醉酒駕駛機動車,自己也會構成危險駕駛罪。實務中,該種案例也時常出現,司法機關也依法對相關放任人員作出了有罪判決。
在海東市樂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馬某某、王某某危險駕駛罪案【(2018)青0202刑初58號】中,法院審理后查明被告人馬某某酒后駕駛王某某提供的小型轎車,乘載王某某沿樂都區行駛,與他人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指示馬某某駕車離開現場。經鑒定:馬某某血醇濃度為199.8mg/100ml。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在明知被告人馬某某醉酒的情況下,向馬某某提供機動車,并由馬某某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造成交通事故,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危險駕駛罪。
同樣,在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雷某兵與周某危險駕駛罪【(2019)晉04刑終10號】案件中法院審理后亦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法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雷某兵與周某一同飲酒后,明知酒后不得駕駛機動車,仍將其所有的機動車交由周某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的共犯,其行為應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行為人在明知對方飲酒甚至醉酒的情況下,仍放任或指示對方駕駛自己的車輛的,作為同伴亦涉嫌犯罪。
律師提醒
對于酒駕行為,在2010年入刑后一直是我國法律打擊的重點,各級法院對于該種案件都是從嚴、從快判處。對于酒駕行為不僅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也危及到自身的人身安全。因此對于廣大司機應當對酒駕機動車(包括二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的行為說不,不應有僥幸心理,做到安全駕駛、文明出行。
????????????????????????????????????????唐山律師
?????????????????????????????????????2019年9月15日
唐山律師,執業于上海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手機18305968935,唐山律師秉承勤勉、精業的工作作風,從婚姻家庭、合同糾紛等民事訴訟領域到刑事辯護,堅持法律聯系實際,通過案例分析的方式為當事人尋求相關解決方案。其本人在毒品犯罪、人身傷害、非法經營類等刑事辯護領域,長期跟蹤、歸納、分析、總結各級法院同類型案例上千份,熟練掌握毒品犯罪、人身傷害、非法經營類等犯罪中司法機關的裁判要點,為案件分析、預判儲備了豐富的案例與相關理論知識,期間代理了多起此類案件,獲得當事人及家屬的認可與贊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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