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個老當事人帶著她的朋友過來咨詢。來的是一個面相憨厚的年青人,講述他爺爺名下有一幢祖遺房屋計有二百多平方米。他爺爺有四個子女。本著祖遺房產應主要歸長房長孫繼承的理念,又怕他父親不方便處理,遂立下遺囑稱該祖屋的一半由長孫繼承,其他一半由另外三個子女繼承。他爺爺去世后,幾個叔叔姑姑不服氣,一直鬧著說遺囑不公平。他父親為維系親情出于家庭和睦考慮,他本人、父親與三個叔叔、姑姑重新簽署爺爺遺產處理協議,他們家作了一定的讓步,由他們家繼承三分之一份額,剩下三分之二再由三個叔叔、姑姑繼承。不想后續房屋遇到拆遷,需要辦理相關拆遷補償領取手續時,姑姑還是說不公平,要求重新平均分配祖遺房屋等,以致相關拆遷補償款遲遲無法領取。
這下他火了,覺得自己明明已經作了讓步,想息事寧人盡快解決爭議,不想最后還是不能順利解決。如還是要通過訴訟解決的,他還不如堅持以前的遺囑,自己先分得一半呢。
喲,法律問題來了,他能否撕毀遺產處理協議,重新要求按照遺囑繼承呢。
第一個焦點:遺產分割協議效力是否高于遺囑?
正常情況下,有遺囑的遺產應按遺囑處理。但如所有法定繼承人自愿就遺產分割重新達成協議的,這等于遺囑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的權利,同意重新由各法定繼承人協商處理并協議進行分割。該遺產分割方式并不違反法律,符合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參照《繼承法》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規定,遺產分割應以遺產分割協議為準,就不再按照原遺囑執行。
第二個焦點:真按遺囑執行,該當事人作為孫子的身份亦無法繼承一半遺產,損失更大
為什么呢?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里給大家劃重點了,注意注意:孫子女并不在法定繼承人的范疇內。
這樣,上述爺爺立下的遺囑雖表明遺產的一半由孫子繼承,但由于孫子不在法定繼承人的行列里,該“繼承”法律性質應該是遺贈。而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規定,該當事人應在爺爺過世后二個月內表示接受遺贈,但其目前并沒有證據表明有接受遺贈。如此,他受遺贈50%份額就視為放棄,重新由全體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的。
這個誤區其實很多人都不知道,包括有的法律人都不會那么在意。以致經常有孫子輩當事人錯過表明接受遺贈的時間,導致巨額遺產眼睜睜就沒了,非常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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