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收到寧德中院的一份刑事判決書,故意殺人案被告人薛某某判處死刑。對于受害者家屬而言,這相當于一份勝訴判決。對于我來說,也松了一口氣,畢竟我是作為被害人家屬的訴訟代理人身份參與本案,案件這樣的結果也算順利通過第一道關口。因為被害人家屬唯一訴求就是能替橫死的親人求得公道,讓被告人承擔其應有的罪責,而不至于因自首而能免處極刑。如果寧德中院一審就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被害人家屬后續(xù)就沒有任何救濟途徑了。而對被告人而言,其后續(xù)還有二審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等改判機會。
被害人家屬為何這么糾結及緊張呢?因為案件中被告人在故意殺人過程雖然確實犯意堅定、手段殘忍、影響惡劣,但被告人在案件后即有主動投案的行為,偵查機關及檢察機關已將其認定為自首。在有自首的情節(jié)下,被告人是有可能判處死緩的。如果案件真是這樣的結果,她們從情感上根本無法接受這一點。
還好法院最終判決認為:“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但鑒于被告人有預謀殺人,作案手段殘忍,且造成一定的惡劣影響,故不予以從輕處罰。公訴人關于對自首情節(jié)慎重考慮從輕的意見有理,予以支持”,也就是說法院雖然認定被告人自首,但認為鑒于案件的具體情節(jié)不予以從輕處罰。
這個觀點其實并不新奇,很多法院之前都有相關的判例。但只不過基于近些年最高院所提倡的少殺、慎殺原則之后,類似的判例會少了些。有些情節(jié)確實非常惡劣的故意殺人案,也有基于自首等相關情節(jié)而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相關案例。
不過,菜驢個人認為,少殺、慎殺確應提倡,但對于犯罪情節(jié)確實殘忍、社會影響確實惡劣、受害人家屬情緒及意見確實非常大且無法諒解刑事案件,亦應慎重處理,不宜一味寬容而從輕。否則將給社會一個非正義的導向,讓民眾無從敬畏生命,讓民眾陷入無論殺人手段如何殘忍,自首即可免死的錯誤認識,將給社會帶來更多恐慌及不良導向!!!
例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全省法院第三批參考性案例中,胡恒江故意殺人案就不因自首而從輕處罰。
因追求女生與同學談某產(chǎn)生矛盾,安徽醫(yī)科大學學生胡恒江決意殺死談某。案發(fā)當日,胡恒江在校圖書館持斧頭連砍談某頭、頸部,致談某當場死亡。行兇后,胡恒江撥打報警電話未能接通,后被學校保安控制。
這起故意殺人案件中,胡恒江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最終胡恒江被安徽高院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死刑判決。
安徽高院認為,對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被告人是否從寬處罰,應綜合其犯罪性質(zhì)、犯罪情節(jié)等因素考慮。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主觀惡意深,是預謀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嚴重,其自首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