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鏡洋鎮女企業家江茹怡是鏡洋村人,父親江世清是印尼僑眷、鏡洋僑聯分會顧問。鏡洋僑聯分會負責人說,江茹怡今年共發放5萬元善款資助該鎮36位貧困生上學。其中,大學生12人,高中生(含中專生)7人,初中生16人,小學生1人。據悉,江世清曾先后捐建鏡洋村老人會所、村水泥路和鏡洋鎮老體協球場,并資助貧困村民。受父親影響,2011年起,江茹怡設立“江世清助學基金會”,陸續發放助學金45萬元,受助學生達540人。據不完全統計,多年來,江世清、江茹怡父女捐贈的善款已經超過10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捐贈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應當自愿和無償。
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捐贈自愿原則指的是捐贈活動必須充分尊重捐贈主體的意愿。不僅包括捐贈人是否實施捐贈的自愿、捐多捐少的自愿、捐贈何種標的的自愿以及如何實施捐贈的自愿,還包括捐贈人有權選擇受贈對象的自愿。捐贈人有權選擇受贈對象是實施捐贈的重要前提。
2、受贈對象限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
3、捐贈的財產必須合法;捐贈人對捐贈的財產必須具有處分權。
4、國務院制定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的部分,準予扣除。即企業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的,在交納所得稅時,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的所得額中扣除。
5、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減除費用8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6、根據《企業所得稅法》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此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不得扣除。
新聞作者:余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