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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最高法院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審判執行數據,在審結的刑事案件中,數量最多、占比最大的5類罪名分別是:危險駕駛罪,盜竊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
這是危險駕駛罪首次超越盜竊罪排在第一位。
前不久人民網報道了公安部交管局的幾組數據,提到2019年上半年全國共查處醉駕17.7萬起,根據前后文推算可知同比增長達到了27.5%。
“醉駕入刑”已逾八年,為何醉駕行為不降反升?
又如何客觀評價這一重大立法的實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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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公安部交管局統計,入刑前五年全國年均因酒駕、醉駕導致交通事故6542起、造成2756人死亡,而入刑后五年全國年均因酒駕、醉駕導致交通事故5962起、造成2378人死亡,較入刑前的五年分別下降了8.9%、13.7%。
如果考慮到入刑后的五年全國機動車、駕駛人數量分別增長49.6%、80.6%的背景,則更能說明問題。
從今年上半年來看,因酒駕醉駕導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分別同比減少20.7%、20.4%。
出現這樣的趨勢,在于反對酒駕醉駕的社會總體氛圍形成,嚴重醉駕(200mg/100ml以上)等高度危險行為相對減少,如今年上半年查處的嚴重醉駕案件同比減少12.9%,占醉駕總數的比例由18.2%降至16.1%。
“醉駕入刑”對醉駕行為本身的威懾作用不明顯。“醉駕入刑”目的是重典治亂。出乎意料的是,入刑后醉駕行為并未隨之減少,反而愈發“嚴重”。
根據最高法院工作報告,2012年全國法院審結危險駕駛犯罪案件是6.6萬件,2013年達到9萬件,到2018年達到約17萬件。從地方披露的數據看,廣東省法院2015年至2018年新受理的危險駕駛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態勢,2018年同比增幅約32%,其中99%是醉駕案件。
可見”醉駕入刑”對醉駕行為本身的威懾、預防效果并不理想。
筆者認為既有中國酒文化濃厚、喝酒盛行的大環境問題,另一方面就是公眾習慣性的僥幸心理,以及對“醉駕入刑”的敏感度下降,對刑事制裁的后果認識不足。
“醉駕入刑”給社會治理帶來新問題。
“刑罰有如一把雙刃劍,用之得當,社會和個人兩受其利;用之不當,社會和個人兩受其害。”將醉駕行為“入罪科刑”,是不得已為之,是兩害相權取其輕。
從司法實踐看,由于醉駕行為不降反升,每年多達十幾萬的人即便未造成實際危害結果也要被貼上罪犯的標簽,他們除了要接受拘役、罰金等刑罰處罰外,在公司企業的還面臨解除勞動合同,在機關企事業單位要被開除公職。
這些人經過短暫改造后自然要回到社會,但身份已經完全不一樣,因為有犯罪前科記錄,再就業會遇到種種障礙,甚至會影響到子女的就學就業。
一個健康的社會絕不應是罪犯越來越多,這樣既不符合國家的文明法治形象,也浪費司法資源,還容易加劇社會對立。因而需要不斷對相關的效益比進行評估,探索如何以最小的刑事代價換來最大的社會效益。
對醉駕的處理應體現刑罰的分配正義。“醉駕入刑”總體是符合社會期待的,在強化“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社會心理,減少因酒駕醉駕引發的交通事故特別是惡性交通事故等方面,發揮了特殊重要作用。
如何既保障“醉駕入刑”的功能作用,又減少其衍生的社會危害?
一個可探討的思路就是在“入罪量刑”上重其重、輕其輕,以體現刑法的謙抑性和刑罰的層次性。比如在立法上,對200mg/100ml以上嚴重醉駕行為加重刑罰檔次,同時將入罪的標準提高到100mg/100ml,標準之下的采取行政處罰方式來處理,既嚴懲嚴重醉駕行為,又避免將一些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酒后駕駛行為認定為犯罪。
在司法上,進一步明確細化可以從輕、從重的情節,對100至200mg/100ml之間的初犯者一般適用緩刑,再犯者或受過行政處罰的一律不得適用緩刑。
此外,運用科技、大數據等手段提高執法的嚴密性和精確性,真正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減少社會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