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做了二十年,成功案例很多,敗訴案件也不少。這很正常,畢竟官司有輸有贏,你不可能在所有案件,無論站在原告、被告立場上都能贏。當然,律師一般只宣傳勝訴案件,不去講評自己的失敗案例,這似乎更正常。每個人只想展示自己的正能量,展示自己的加分項,這是人性使然。
但今天,我卻想講講自己上周的一個敗訴案例,自揭其短,實在忍不下這口氣……
一、案件簡單,裁判結果卻“富含深意”
一起涉外離婚案,原告為加拿大籍,要求與國內丈夫離婚。原告身處國外,因路程及工作原因無法回國開庭,二次訴訟都委托我們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第一次訴訟很順利也正常,法院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隔后我們又再次啟動離婚訴訟。第二次起訴于2019年7月2日開庭時出了點岔子,經辦法官說原告本人沒有出庭,這庭不能開,并對我們作了一份筆錄,問為什么原告本人沒有出庭及有否法律依據。我們在筆錄中陳述原告本人因路程及工作原因無法到中國開庭,已有委托中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且立案時已提交經公證、認證的表明原告離婚意愿的離婚意見書。在此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之規定,原告本人是可以不出庭的。在法院審理實務中均是如此操作的。
在筆錄作完之后,我們其實沒有什么特別感覺,畢竟這并不是高深疑難法律難點,認為經辦在后面去查閱相關法規及案例,再不濟問問同事應該也知道作為外國籍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不出庭而由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的。不想,我們在上周四收到(2019年7月11日)法院的民事裁定書,內中載明“……2019年7月2日,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裁定本案按原告撤訴處理。”收到裁定的當下,我的胸口都悶痛了,這個做法出乎當事人的預料,出乎律師的想象,更超越一般法律人的認知,連一般的法律規則都不遵守了,無法理解更難以接受。
為什么難以接受,因為這個裁定是非常荒謬的,此前根本沒有先例,正常做法不可能如此。畢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二條規定,在有提交書面意見的前提下法院是無權按撤訴處理的;畢竟原告第一次離婚訴訟時本人也是沒有出庭的,同樣的一個法院也審得好好的,現在卻同案不同判;畢竟全國此前所有法院包括福州各級法院對于涉案離婚案件,只要當事人身處國外,憑借公證認證的離婚意見書都可以由訴訟代理人出庭的;畢竟本人之前代理幾十宗的涉外離婚案件也從來沒有出現這個情況。表面上這個撤訴裁定也沒有什么大不了的,過半年原告是可以再次起訴的,只是拖延半年時間罷了。但實際上,這個視同撤訴裁定會極大影響原告權益,有可能讓其幾百萬的夫妻共同財產被轉移一空。因為,在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時,被告方就百般拖延,一直不出庭,最終以公告方式缺席判決。而在第一次離婚判決后,被告就將位于福州五四路的面積達二百多平方米的辦公樓私下轉讓,轉移價款至少在290萬以上。為此,我們在第二次離婚訴訟中申請對其他店面房產作了訴訟保全。本案按撤訴處理裁定一出,等于本案已了結,被告是有權馬上申請解封,就有可能馬上轉移原被凍結資產,原告有可能又損失數百萬元。

為了換回這個局面,最大限度進行補救。我們的委托人無奈之下,只好無奈放下手頭的工作,冒著失業風險請假,被迫承擔暑假期間高額數萬元的差旅成本,萬里迢迢從加拿大至少坐十五個小時的飛機到中國投訴、反映問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容易么,區區九個字的裁定,就要讓原告跨國奔波,來回跑斷腿,后續被迫得包括但不限于向一審法院申訴、二審法院申請再審、向各級檢察院申請抗訴、向紀委監察部門投訴反映等多種渠道解決問題,內中的經濟成本、時間成本、精力成本又誰來承擔呢。
這么一個簡單的案件會出現這么反常的情況,正常的當事人會怎么聯想,作為一個律師又會怎么聯想……其實是不言自明的。我的當事人畢竟身處國外多年,還是相對理性平和的,她在各級投訴函件中只是認為經辦法官有徇私枉法的可能。在其交涉過程中,據其陳述經辦法官所在民事庭的庭長也感覺這個裁定是有問題的,他稱法官也是人,有時難免會犯錯的……人有時會犯錯這很正常。但人要特意犯錯怎么辦,要假裝犯錯又如何……昨天網上熱傳的《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對本文問題有一個明確的解答:
“3、離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未出庭參加訴訟,能否按撤訴或者按撤回上訴處理?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應當親自出庭參加訴訟。離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邁體弱、交通不便、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并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并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僅因為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未出庭參加訴訟即按撤訴或者按撤回上訴處理。但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未出庭參加訴訟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或許,要有如此明確的審判指南,才不會讓人曲解法律、隨意作出裁決吧,可以讓人少犯錯吧!我們真的很期待福建省高院也能多出類似這樣有明確指導審理,統一裁判規則的司法意見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