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方通報失蹤女童案調查情況: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特征
2019年7月8日,浙江淳安9歲女童章子欣失蹤案件發(fā)生后,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現(xiàn)就該案調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案件受理調查情況
2019年7月8日10時許,淳安縣公安局青溪派出所接章子欣奶奶報案稱:其孫女章子欣(女,9周歲)被兩名租客以赴上海參加婚宴為由帶走,逾期未歸,下落不明。接警后,淳安警方經初查,鎖定犯罪嫌疑人梁某華、謝某芳。鑒于案情重大,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迅速行動,組成聯(lián)合專案組,先后組織500余名警力分赴上海、漳州、汕頭、廣州、茂名、珠海、武漢等地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梁某華,男,43歲,廣東省化州市人,無違法犯罪前科。已婚,育有一子一女,2004年因養(yǎng)殖虧損負債等原因離家出走,多年未歸。
謝某芳,女,45歲,廣東省化州市人,無違法犯罪前科。未婚,外出打工,多年未歸。
2005年,謝某芳經人介紹與梁某華共同生活至今,未辦婚姻登記,兩人名下無房產、無車輛、無股票股權,近兩年來多次以欺騙手段向親友騙取錢財,用于旅游及日常生活。由于兩人詐騙行為已持續(xù)多年,其通過實施詐騙滿足日常開銷的狀況越來越難維持,自殺前銀行卡余額加現(xiàn)金僅剩31.7元。經多方走訪調查,未發(fā)現(xiàn)梁、謝二人有參與邪教活動等情形。
2019年7月8日凌晨,梁、謝二人在寧波東錢湖一觀景平臺投湖自殺,全程均在視頻監(jiān)控覆蓋區(qū)域,自殺前有飲酒、相互捆連外套、共同投湖等行為。經檢驗,兩人尸表無抓痕等損傷,毒化檢驗無異常,血液有酒精含量。
三、女童章子欣死亡情況
經多方力量連日搜救,7月13日,疑似被害女童遺體在象山縣觀日亭正南方向16海里處(石浦海域)被發(fā)現(xiàn)并打撈上岸。經刑偵技術鑒定,確認系失聯(lián)女童章子欣,尸表未見明顯暴力性損傷,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特征。綜合視頻監(jiān)控、目擊證人證言以及失蹤區(qū)域路況環(huán)境特征等,警方初步排除女童為失足落水。
四、犯罪嫌疑人活動軌跡情況
經查,梁、謝二人自2005年以來主要在廣東廣州、珠海、茂名、東莞等地生活。自2018年底特別是今年4月份以來在全國各地頻繁游玩,先后到過三亞、重慶、麗江、大理、昆明、恩施、宜昌、長沙、鄭州、徐州、濟南、濰坊、西安、天津、北京、秦皇島等48個城市。
7月4日早上6時30分許,梁、謝二人攜女童章子欣從淳安縣千島湖鎮(zhèn)青溪村家中離開,以乘坐高鐵、網約車等方式先后到達漳州、汕頭、潮州、廈門、寧波等地。7月7日19時22分,監(jiān)控顯示三人在松蘭山旅游度假區(qū)白沙灣區(qū)域出現(xiàn);20時至20時20分許,有目擊者在距觀日亭約百米處,看見一女子拎著包,一男子背著一小女孩往度假區(qū)北出口行走;22時22分,監(jiān)控顯示度假區(qū)出口一男一女離開,未見小女孩;7月8日2時01分,監(jiān)控顯示,梁、謝二人跳湖自殺。
目前,專案組正圍繞案件開展進一步偵查。警方呼吁新聞媒體和廣大群眾關注權威信息發(fā)布,不信謠,不傳謠。
浙江省公安廳新聞發(fā)言人辦公室
2019年7月14日
新聞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律師點評:
梁某華(男 43歲 已婚 育有一子一女)與謝某芳(女 45歲)共同生活至今,未辦婚姻登記,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重婚罪屬于對向犯,故二人均構成此罪。此外,近兩年來兩人多次以欺騙手段向親友騙取錢財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觸犯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4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警方公布結果中,未記錄二人詐騙金額,但就二人將錢財用于旅游及其日常生活而言,筆者猜測數額應當不止4000元,兩人構成詐騙罪。將孩童章子欣以赴上海參加婚宴為由帶走的行為不符合拐賣兒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拐賣兒童罪需以出賣兒童為目的,顯然這兩人沒有實施該行為,孩童章子欣溺水事件并非兩人所希望的結果,但不排除放任的間接故意與疏忽大意的過失心理,二人將章子欣帶離家鄉(xiāng)的行為在法律上形成了照管看護的義務,若不能很好履行該義務,可能成立不作為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拐騙兒童罪的規(guī)定,“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jiān)護人不能繼續(xù)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jiān)護權。兩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未能有決斷,二人是否有將女童歸還的意思不得而知。女童家中監(jiān)護人的相關情況卻也令人頭疼,失蹤那么長時間父母作為第一監(jiān)護人竟然毫無察覺。其次,作為章子欣的奶奶,將其托付給租客,未常聯(lián)系詢問女童情況,其行為也未能盡到監(jiān)護人的責任。最后,二人是否構成拐騙兒童罪無法定論。本案的結局是兩人在走投無路之下選擇自殺,自殺意味著刑法上犯罪主體的不存在,則刑事責任就無用武之地,雖然前期這兩人觸犯刑法,但如今刑法不能追究二人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該案件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