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強調刑事判決書的說理性和可接受性,全國各級地方法院的刑事判決書也越來越重視對一些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的說理,刑事判決書會全面介紹控方的指控及其理由和辯方的主張及其理由,然后再對這些主張和理由進行全面的分析和評判,最后得出裁判結論。
公正是量刑的生命,也是量刑的目標,實現量刑公正不僅是任何一個法官必須高度重視和思考的問題,也往往是刑事被告人最為關心的事情。
長期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強調刑事判決書的說理性和可接受性,全國各級地方法院的刑事判決書也越來越重視對一些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的說理,刑事判決書會全面介紹控方的指控及其理由和辯方的主張及其理由,然后再對這些主張和理由進行全面的分析和評判,最后得出裁判結論。筆者發現,這種說理更多的還是體現在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者構成此罪還是彼罪的說理,包括對證據應用和刑法適用兩方面的說理,但在裁判結論上,對于最終的量刑結論到底是如何形成的?被告人所具有的自首、坦白、立功、累犯以及各種犯罪停止形態等量刑情節又是具體如何影響量刑的?它們對于量刑結論的貢獻有多大?則較少寫入或者體現在判決書中。
2010年10月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推動量刑的規范化工作,并在全面總結試行經驗的基礎上,出臺了《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了量刑的指導原則、基本方法以及常見量刑情節對宣告刑的影響,各省高級人民法院也結合實際執行了各種量刑實施細則。法官在量刑的時候,也嚴格根據這些指導意見和實施細則,并運用一些量刑公式將量刑結論的形成過程寫入并不對外公開的審理報告當中,而不是寫入對外公開的判決書中,從而使得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和社會公眾無法從判決書上得知法官量刑結論的形成過程,更不知道這些量刑情節到底對最終的量刑結論起到多大的影響。
量刑問題不僅是刑法理論中的重要問題,也是刑事司法實踐的疑難問題。日本著名的刑法學家團藤重光指出,“量刑問題是刑法理論的縮影,它最明顯地表現了近代派與古典派的對立。”在量刑的時候,既要考慮與已然之罪相適應(責任刑、報應刑),又要考慮到預防未然之罪的需要(預防刑、目的刑)。換言之,法官在確立量刑基準的時候,既要考慮報應刑論的要求,又要考慮目的刑論的需要,即要在最大限度上吸收責任與預防的一些正當性要求。問題是,責任刑與預防刑之間到底是何種關系,二者如果發生沖突的時候(如責任重大但預防的必要小或者相反),以哪者為基礎呢?
對此,刑法理論存在著幅的理論與點的理論之爭。前者認為,與責任相適應的刑罰只能是一個幅度,法官應當在此幅度的范圍內考慮預防犯罪的目的,最終決定刑罰(宣告刑);后者則認為,與責任相適應的刑罰只能是正確確定的某個特定的刑罰(點),而不是幅度,法官在確定這個點之后,再根據預防犯罪必要性的大小,上下調節刑罰,決定最終的刑罰(宣告刑)。
在德日刑法中,由于存在著處斷刑的概念,使得德日的量刑實踐采取的是一種幅的理論。所謂的處斷刑,就是指法官在選定與具體犯罪相適應的法定刑后,首先要依據刑法的規定,結合具體案件所具有的法定情節或者酌定情節對法定刑進行加重或減輕的修正,修正之后所形成的刑罰。處斷刑本身也有一個幅度范圍,法官在處斷刑的幅度范圍內具體地量定、宣告的最終刑就是宣告刑,這樣,整個量刑過程就體現為法定刑——處斷刑——宣告刑。因此,無論是法定刑,還是處斷刑,立法者都讓給法官以相當的幅度,以便法官在量刑時適應具體案件和具體行為人的狀況來實現實質的公正。在這個相當的幅度內決定自己認為與具體案件和具體行為人的狀況相當的刑量和刑種。由于法官要多次修正法定刑,其所得到的處斷刑就呈現出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這個過程是一個法定的、公開的、透明的過程,法官需要分階段考慮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節,經過多次的處斷刑變動,直到能夠確定一個刑罰點的宣告刑,并明確地將量刑結論的形成步驟和過程寫入了判決書。可見,處斷刑在量刑過程中起著一個承上啟下的作用,上承法定刑,下啟宣告刑,成為連接法定刑與宣告刑的重要橋梁。
在我國以往的刑罰理論中,只有法定刑、宣告刑以及執行刑的概念。后來隨著量刑的不斷規范化,又引進了基準刑和調整刑的概念。法官在量刑時,首先要在某個犯罪所對應的法定刑中選準某個基準刑,然后再根據犯罪情節和處罰必要性的大小,運用量刑公式,采用乘以百分比的算法,上下調節基準刑,形成調整刑,最后才確定宣告刑。整個量刑過程就體現為法定刑——基準刑——調整刑——宣告刑。由于法官所選定的那個基準刑大多體現為一個點,可見,我國的量刑實踐更多是采取點的理論。
但由于上述這些量刑結論的形成過程并沒有寫入判決書,而是僅僅記載于并不對外公開的審理報告當中,在對外公開的判決書中,僅僅籠統地說,根據刑法對某罪的規定,同時考慮本案具有什么樣的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如下,以至于社會公眾和律師無法得知那些從重或者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到底是如何影響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宣告刑的確定,也無從得知法官的量刑步驟。
因此,為了提升刑事判決書的說理性和權威性,為了提升刑事司法的公信力,筆者建議,法官應該將量刑結論的形成過程同時寫入判決書,以便能夠向社會公開,消除量刑結論形成的神秘性。同時,還可以讓被告人和公眾明白被告人最終被判處具體確定刑罰的裁判理由,增加判決書的說服力。也許有法官會擔憂,量刑結論的形成過程還是模糊一點好,因為這是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的過程,應該像合議庭秘密合議一樣,不便通過判決書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筆者認為,在日益強調司法公開和公正的今天,只要法官完全根據法律、司法解釋和內心的良知對被告人進行公正的量刑,就可以對自己的量刑結論的形成過程和裁判結論充滿自信,應該相信被告人或者律師的理性判斷,這樣的刑事判決書更能讓被告人或者律師信服,讓被告人得知自己為什么會被這么判,自己的哪些情節對于量刑結論有多少影響,這對于預防犯罪也是具有重要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