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車位的所有權歸屬,一直都是大家爭論不休的問題。現在,關于這類問題的爭吵可以告一段落了。
因為根據最新法律規定,小區部分車位的所有權明確屬于業主所有,物業沒有出售的資格!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按公建分攤給全體業主的地下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全體小區業主的,從法律上講停車場產權歸全體業主。
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于無效。
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
占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車的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
開發商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綠地等場地,用于停放汽車。按照《物權法》,這一部分停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產生的收益由業主和物業雙方協商分配。
地下人防屬于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于停車的車位,既不歸業主,所有權也不歸開發商,屬于國家所有。但是,根據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開發商享有收益權,最多只能將人防車位出租給業主,收取租金,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租賃合同最長只能租20年,超過部分無效,如果開發商告訴你租70年,那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例如:江蘇高院對人防車位的問題作出如下解答:
52、人防車位的權屬及使用如何處理?
基于人防車庫的公共功能屬性,應認定屬于國家所有,不宜認定屬于開發商或者全體業主所有。
開發商投資興建人防車庫的,可以依法享有對人防車庫進行使用、管理與收益的權利。
這下你清楚了吧
并不是小區里的停車位都需要買
有些車位,你本身就有權利免費使用!
快提醒鄰居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