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27日電??(記者??荊??龍)今天,備受關注的我國民法典立法走出“第二步”,在下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審議。分編由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組成,共計1034條。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介紹,此次民法典分編的編纂是對我國現行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和人格權方面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全面系統的編訂纂修,將進一步完善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完善促進財產和要素自由流動的公平交易制度、完善增進家庭和睦的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完善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保護救濟制度。
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民法總則,走出民法典立法“第一步”。經過分次審議,民法典分編將和民法總則在2020年左右形成我國統一的民法典。
物權編修訂關注點——
居民區共有部分收益管理;增加居住權規定;住宅建設用地自動續期
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物權法,十幾年來的法律實踐證明,物權法在明晰權利歸屬、實現物權平等保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其規定的物權制度充滿活力。與現行物權法相比,物權編草案主要修改了以下內容:
實踐中,一些物業服務企業未征求業主意見擅自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墻、電梯張貼廣告等營利。為了強化業主對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草案增加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于業主所有。
為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草案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專門規定了居住權,居住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并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的需要。
對人們普遍關注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續期問題,物權編草案根據現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作出了一個原則性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因應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物權編草案對物權法的用益物權制度、擔保物權制度作了相應修改,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出讓土地經營權;對宅基地“三權分置”和農民住房財產抵押問題,草案暫未作出規定。
合同編修訂關注點——
電子合同訂立履行規則;對債權加大保護力度;保護合同弱勢一方當事人
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合同法。合同法的實施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實現公平交易和維護經濟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與現行合同法相比,合同編草案主要修改的內容有:
為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規范電子交易行為,草案對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的特殊規則作了規定。針對實踐中一些合同當事人不信守合同、欠債不還等突出問題,為保障債權順利實現,防范因違約可能導致的債務風險,構建誠信社會,草案完善了合同保全、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有關規則,并增設專章規定了保證合同。
為加大對弱勢合同當事人一方的保護,草案規定,電、水、氣、熱力供應人以及公共承運人對社會公眾的強制締約義務,完善了格式條款。同時,為保護承租人利益,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草案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制度。
此外,草案完善了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15種典型合同的具體規則,增加了物業服務和合伙合同。草案在現行合同法基礎上,完善了債法的一般規則。規定了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兩種債的具體規則。
人格權編修訂關注點——
人格權一般規則;禁止性騷擾;名譽權保護與輿論監督關系
人格權編草案在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基礎上,對各種具體人格權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為人格權保護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請求權法律基礎。
對人格權的一般規則,草案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繼承,對人格權不得非法限制;民事主體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稱、肖像等;人格權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方式。
草案規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具體內容,還對法定救助義務、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禁止性騷擾等問題作了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采取合理的預防、投訴、處置等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行為。
草案在規定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內容時,為了平衡好個人權益保護和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之間的關系,規定行為人為維護公序良俗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捏造事實、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事實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或者包含過度貶損他人名譽內容的除外。
針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草案進一步強化針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并為即將制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留下銜接的空間。
婚姻家庭編修訂關注點——
疾病不再是結婚禁止性條件;增加婚姻無效情形;離婚有一個月冷靜期;夫妻債務償還
1980年,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婚姻法,并于2001年作了修改;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收養法,并于1998年作了修改。婚姻家庭編草案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修改了部分內容,并增加了一些新規定。
現行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很難操作,為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草案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為遏制利用偽造、編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戶口簿、無配偶證明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草案增加了一項婚姻無效的情形,規定以上述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實踐中,由于離婚登記手續過于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現行婚姻法、收養法中都有關于計劃生育的條款,為適應我國人口形勢新變化,草案不再規定有關內容。
關于夫妻債務問題,現行婚姻法沒有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共同債務的認定和承擔。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修改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受到社會普遍歡迎。因要進一步觀察評估該司法解釋的實施效果,草案暫時未將相關規定納入法律。
繼承編修訂關注點——
遺產管理人;錄像遺囑
1985年,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繼承法。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的發展變化,繼承編草案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以滿足人們處理遺產的需要,促進家庭和諧。與現行繼承法相比,主要修改了如下內容:
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避免和減少糾紛,草案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
草案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方式,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草案刪除了繼承法中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侵權責任編修訂關注點——
公平責任適用范圍;“無償搭乘”損害賠償
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編草案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益做法,對侵權責任制度作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對現行侵權責任法作了如下修改:
草案完善了公平責任規則。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實踐中,該規定因裁判標準不明導致適用范圍過寬,社會效果不好。為進一步明確該規則的適用范圍,統一裁判尺度,草案將侵權責任法規定中的“根據實際情況”修改為“依照法律的規定”。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絡侵權行為越來越復雜,為了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同時平衡好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利益,草案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細化了網絡侵權責任的具體規則。
草案還完善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則。實踐中,無償搭乘引起的損害賠償問題爭議較大,為了既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又鼓勵助人為樂的行為,草案規定,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在民法典分編編纂過程中,法學理論界和社會公眾對是否設立人格權編、知識產權編和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法律適用編等問題存在爭議,對此,沈春耀一一進行了說明和回應。他說,保護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近年來加強人格權保護的呼聲和期待較多,為了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關于“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精神和憲法關于“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要求,在民法典分編中增加了人格權編。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既規定民事權利等內容,也規定行政管理等內容,民法典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難以納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也難以抽象出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一般性規則。同時,我國知識產權制度仍處于快速發展變化之中,國內立法、執法、司法等需要不斷調整適應,因此,不將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納入民法典。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規則和民法典在調整范圍、立法目標、具體規則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民法典不宜設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