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社會保險待遇降低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就用人單位存在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行為以及勞動者存在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前款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認定該人員工傷的,按工傷保險規定處理。受害人未經工傷認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工傷保險待遇的,裁定駁回起訴。受害人以人身損害責任為由起訴的,適用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按普通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社會保險待遇降低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就用人單位存在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行為以及勞動者存在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前款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認定該人員工傷的,按工傷保險規定處理。受害人未經工傷認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工傷保險待遇的,裁定駁回起訴。受害人以人身損害責任為由起訴的,適用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按普通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咨詢電話
13600898018
律師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