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子隨父姓,入贅女婿補償款就要打折?||福州房屋拆遷補償律師推薦
地點: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時間: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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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6年,外來男子阿翼與廈門本地人小玲登記結婚,并將戶口遷入小玲所在村組。雖然阿翼為入贅女婿,但夫妻二人商量后還是決定讓孩子跟隨父姓。2014年,他們所在的小組部分土地被征用。2015年,該小組制定分配額度方案中規定:一戶人家有兩個女兒均為招婿入贅的情況下(簡稱“二戶女”),入贅人員的子女未與本戶同姓的,少發放補償款1萬元。阿翼不服,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村民小組支付其征地補償款(新增人口補償款)5.4萬元。福州房屋律師
案情回放
2006年3月,阿翼與案外人小玲登記結婚,并于2006年9月將戶口遷入小玲所在的村民小組,并在該小組居住、生活。阿翼之妻小玲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村民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福州房屋拆遷律師
2014年因一項目需要,該村民小組部分土地被征用。2015年12月,村民小組制定關于新增人員的認定及分配額度方案,方案規定:二戶女招婿入贅的情況下,入贅人員的子女與本戶同姓的,入贅人員可分配5.4萬元新增人口款;未與本戶同姓的,發放4.4萬元。
阿翼認為,其婚后隨妻子小玲戶籍遷入該村小組,因小玲具有該小組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阿翼也具有該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有征地補償的權利。福州房產拆遷律師提示。村民小組此次制定的分配方案明顯違反民法通則、婚姻法等規定,嚴重損害了阿翼的合法權益。阿翼遂起訴至法院,訴請村民小組支付征地補償款5.4萬元。
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受案后,認為阿翼因夫妻投靠將戶籍遷入該村民小組,并在此居住、生活,當然成為該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小組應將相應的土地被征收所取得的征地補償款(新增人員土地補償款)發放給阿翼。村民小組未向阿翼發放相應的征地補償款,有悖公平,侵害了阿翼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該小組制定的分配額度方案條款帶有宗族姓氏歧視傾向,并與我國婚姻法規定相違背,侵犯了阿翼的合法權益,應以其他村民相同發放標準將5.4萬元發放給阿翼。
直至訴訟,村民小組尚未向阿翼發放任何新增人口補償款。
一審判決后,該村民小組不服,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
庭審現場
庭審中,阿翼和該村民小組各自代理人圍繞阿翼是否有權平等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展開了激烈的爭辯。
村民小組:阿翼無權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
“阿翼婚前戶籍性質為農村居民,享有原戶籍地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其婚后雖將戶籍遷至我村民小組,但并沒有放棄原戶籍地村民待遇,其落戶也不符合‘有女無兒、兒子沒有贍養能力或者女兒盡主要贍養義務’的情形,況且其在廈門一家改制前為全民所有制的工廠工作,有固定收入和社會保障,也沒有長期居住我們村民小組,沒有建立生活保障依存關系。他是否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單應由被遷入集體經濟組織依民主程序自治決定同意接受,還需其明確放棄原戶籍地村民待遇。”
村民小組堅稱阿翼無權參與分配發放征地補償款,雖然村民小組曾制作征地補償款發放清單中有阿翼的名字,也僅是村民小組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對自己收到的征地補償款的預處分方案,并不因此表示接受其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阿翼:已是村組成員,應平等參與分配
“我的妻子小玲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本人婚后隨妻將戶籍遷入,并在此處連續居住生活,也應具有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另外,村民小組制作的分配方案明顯違法,僅因子女沒有變更姓氏,就只能領取4.4萬元,依據民法通則、婚姻法等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自己的姓氏并禁止他人干涉。而村民小組該方案不僅侵犯了本人子女的姓名權,而且嚴重損害了本人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卑⒁泶疝q認為根據當前的落戶政策,落戶需要村民小組的明確接受。
阿翼還辯稱,根據證據顯示,村民小組就其所有的集體土地因拆遷而分配的土地補償款、新增人口份額時,明確也向其發放,也說明在本案糾紛發生前,村民小組對于其集體組織成員資格未提出異議,且村民小組現制定的分配方案明顯違法,其應平等參與分配。
法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與戶籍制度不能等同
法庭辯論階段,阿翼是否有權平等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成為爭議焦點。
法庭審理后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與戶籍制度不能等同。集體經濟組織最重要的特征是以集體土地為生活基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應受平等保護。雖法律規定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但據此形成的利益分配方案不得以具體討論等為由損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
本案中,阿翼于2006年落戶該村民小組后長期居住在該小組,形成了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其生活保障基礎系在該小組。該村民小組制定的《新增人員認定及分配額度方案》中所載明的“二戶女招婿入贅的情況下,入贅人員的子女與本戶同姓的,入贅人員可分配5.4萬元新增人口款;未與本戶同姓的,發放4.4萬元”。該條款帶有宗族姓氏歧視,與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相違背,侵犯了阿翼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該小組應發放給阿翼征地補償款5.4萬元。
據此,法庭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
連線法官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如何認定?在類似的補償款分配時對外來新增人口應否一視同仁?對此,承辦法官胡林蓉認為,隨著人口流動性增大,不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因通婚而遷入遷出的情況益多,如涉及較大經濟利益,容易產生糾紛。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原則、確定補償款分配標準是有效解決矛盾的方式。
司法實踐中,對此種身份的認定應圍繞是否有常住戶口、是否長期在該地生產、生活、是否以集體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三個要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同時,應認同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權益是具有該身份的必然結果。本案中,阿翼的合法權益應受到平等保護,該村民小組以其子女姓氏為由減少阿翼的補償款確違背相關法律精神,也與入贅女婿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自然習慣不符。因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決。
福州律師福州房屋律師分享;來源:人民法院報;本報記者 安海濤 本報通訊員 陳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