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的證據效力如何認定|福州律師推薦
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以手機短信作為證據提供,能否被法院采信,存在著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被法院采信,第二種意見認為手機短信不屬于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證據種類,故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福州訴訟律師提示
筆者同意以上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手機短信的效力如何認定,能否作為證據來使用,須從手機短信本身是否具備證據效力來認定,即手機短信必須具備證據的三大特征:
一是具備證據的客觀性。手機短信的客觀性要求手機短信必須真實的反映案件事實,手機短信的內容應當未曾受到過任何篡改或者不存在被偽造的情況。
二是具備證據的關聯性。手機短信的收發表現為發送短信者占主動地位而收短信者處被動地位,手機短信的收和發是一種對應關系。每一個手機號碼均對應一個唯一的用戶,手機短信的收發只能在特定的兩個手機號碼間進行,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兩個特定的手機號碼間的短信收發,可以認定為兩個特定的用戶之間在特定的時間發生的通信行為,可以認定該手機短信內容與案件具有關聯性。
三是具備證據的合法性。法院須從以下三方面對手機短信進行審查:第一,手機短信證據是否是客觀真實的存在;第二,手機短信證據收集的主體、時間、地點、對象等是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第三,手機短信證據是否被他人非法輸入和控制。
福州律師提醒。綜上所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調查人員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視聽資料是指利用圖像、音響及電腦等貯存的數據資料等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形式。從以上可以推斷,手機短信可以作為一種視聽資料,作為一種證據,只要符合證據的三大特征,同時又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證據之間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就應當作為證據采信。
福州律師分享;來源:中國法院網?|??作者:盧紹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