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吸毒者因不履行救助義務致損應承擔按份侵權責任
——浙江衢州市衢江區法院判決盧春海、曾菊英訴方佳慧、王燕青生命權糾紛案|福州毒品案件律師分享
裁判要旨
因吸毒侵害生命權的,吸毒行為不構成阻卻他人承擔責任的事由,共同吸毒者因未履行救助義務而導致損害結果產生的,應按份承擔侵權責任。福州律師提示
案情
原告盧春海、曾菊英系死者盧小兵父母。盧小兵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3日,期滿釋放后次日,主動聯系方佳慧要求購買冰毒。方佳慧讓人將毒品送至酒店,盧小兵倒走部分毒品,被告方佳慧、王燕青共同參與吸食毒品后,三人在房間睡覺。次日下午13時左右,王燕青、方佳慧醒來后發現盧小兵手發紫且無法叫醒,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即離開酒店。后酒店工作人員查房發現盧小兵死于房間內,隨即報警。公安人員到達現場偵查,檢測出盧小兵尿液中有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成分。公安機關最終排除他殺可能,至今未就盧小兵死亡事件按刑事案件立案。案發后,兩被告均因吸毒被處以拘留的行政處罰。盧春海、曾菊英以方佳慧提供毒品,并組織吸毒,是導致盧小兵死亡的主要原因,且在盧小兵吸毒后,兩被告未盡到互相照應和搶救的義務為由,以生命權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盧小兵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沾染吸毒的惡習,主動聯系方佳慧要求提供毒品,對自身死亡結果負主要責任。方佳慧為盧小兵提供毒品,與盧小兵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方佳慧、王燕青與盧小兵均實際接觸冰毒并在吸食毒品后共處一室休息,應認定為共同吸毒。在盧小兵處于手發紫且無法叫醒的非正常狀態時,方佳慧和王燕青作為共同吸食毒品的人員,對盧小兵采取放任不作為態度,未采取任何救助行為徑直離開酒店,亦與盧小兵最終的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最終判決方佳慧、王燕青對盧小兵的死亡所產生的損失各自承擔10%和5%的責任。宣判后,兩被告均未上訴,方佳慧已表示愿意主動履行賠償義務。福州律師分享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多人共同吸毒,產生死亡損害結果的,共同吸毒者是否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種意見認為吸毒者應自負其責,共同吸毒者不承擔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共同吸毒者因不履行救助義務致損應承擔按份侵權責任。本案采納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吸毒行為不構成阻卻他人承擔責任的事由。吸毒本身是一種侵害身體健康權的行為,會對身體產生毒性作用,通常伴有機體的功能失調和組織病理變化,是為法律明文禁止的違法行為。故通常來說,成年人吸毒致自己受到損害或死亡時,應該由其自負其責,這是私法自治原則中自我責任原則的首要體現,即每個公民應對自己的安全、生命及健康盡到最高注意義務。但吸毒不屬于“受害人故意”的行為,而是“自冒風險”的行為。吸毒者不希望、也并非放任損害結果發生,而是對損害的發生存在僥幸心理而愿意冒險。他人對吸毒者死亡的損害結果承擔責任,亦不與吸毒者“自負其責”相矛盾。因為吸毒行為并不一定是造成死亡結果的唯一原因。他人是否要對吸毒者死亡承擔責任,仍應遵守侵權責任的構成理論。福州律師分享
第二,共同吸毒人員之間應認定互負救助義務。首先,該法定救助義務的產生不會過多限制行為人的自由反而可以引導良好的社會風氣。吸毒本身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共同吸毒更是與社會善良風俗所相違背。故不同于共同飲酒、共同探險等具有積極社會意義的行為,法律對共同吸毒行為所采取的是完全否定的態度,故對共同吸毒成員施加救助義務,有利于將因吸毒而產生的危害減輕,也通過加重共同吸毒人員責任的形式,督促更多的人避免采取共同吸毒的行為。其次,該救助義務的產生具有事實基礎。共同吸毒行為使其形成了侵權法上的“特殊關系”,可以合理預見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會導致其他吸毒人員的損害。方佳慧、王燕青與盧小兵共同吸食毒品,處于一室休息,已與盧小兵形成了特殊的身份關系。同時,救助義務產生的“特殊情形”也已具備,即共同吸毒者處于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侵害的非正常狀態。王燕青、方佳慧醒來后已經發現盧小兵手發紫且無法叫醒。最后,救助義務的履行未超出共同吸毒者的能力界限。兩被告意識行動自由,其可以采取送醫或報警的方式施加救助。故本案認定兩被告應承擔侵權責任。福州律師推薦
第三,就共同吸毒者的責任形態,因為任何一位共同吸毒者不予救助的行為,均不足以單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結果,故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責任份額的確定應綜合分析共同吸毒者的行為,結合先行行為確定救助義務大小并據此確定責任份額。方佳慧既為盧小兵的吸毒提供了便利,亦因該先行行為比僅參與共同吸毒的王燕青負有更高的救助義務,故最終確定其承擔責任的份額是王燕青的兩倍。最后,行為人應承擔損害賠償的次要責任。吸毒作為一種違法行為,其實質是一種自甘冒險的行為,其應該預見到損害發生的危險但心存僥幸,故其吸毒行為是導致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而為吸毒提供便利的行為或是共同吸毒后未予以救助的行為均是損害發生的次要原因,本案酌定兩被告分別對因盧小兵死亡產生的損失承擔10%和5%的責任,是基于此考慮。
本案案號:(2015)衢民初字第236號
案例編寫人: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程品方
福州律師網分享,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