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樓法院消費者權益案例之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典型案例||福州律師網重磅推薦
一、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日,福州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福州市烏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烏山苑小區”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將坐落于福州市鼓樓區烏山苑支路26號烏山苑小區委托原告進行物業服務。陳某某系烏山苑小區業主,自2011年9月起至2013年5月止和自2014年8月起至2015年3月止拒不支付物業費、水電公攤費等。故福州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將陳某某訴至鼓樓法院,訴請判令被告陳某某向原告支付物業費、水電公攤費、滯納金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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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裁判結果
經審理,福州市鼓樓法院認為,原告與福州市烏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未違反法律法規,合法有效,原告及“烏山苑小區”業主均應全面依約履行合同,被告接受了原告的服務,應及時交納物業管理費。現原告主張2011年9月-2013年5月,2014年8月-2015年3月,共29個月的物業管理費和滯納金。對此被告提交證據證明其物業費交至2014年7月份止,故原告主張的2014年8月之前的物業管理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應支付原告自2014年8月起至2015年3月止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及滯納金,?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按建筑面積以每月每平方米1.1元收取,共計132.5平方米×1.1元/月/平方米×7個月+132.5平方米×1.40元/月/平方米=1113元。原告向被告主張支付其因欠繳物業管理費而產生的滯納金,符合合同約定,未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水電公攤費586.2元,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鑒于該項費用屬必然產生的費用,且被告庭審中稱該費用每月正常應按12元計算,故原告該訴請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即自2014年8月起至2015年3月止,水電公攤費為12元×8個月=96元。被告稱其欠繳的費用均因公共管道漏水漏到被告家里,導致被告家中損失所致,物業公司應該維修好漏水問題,其才同意繳清物業費,因此其不同意繳納滯納金的抗辯,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福州誠安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8月起至2015年3月止的物業管理服務費1113元,并支付違約金(以每月應繳物業管理費為基數,從每個月的26日起逐月累計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五計付);
二、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福州誠安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8月起至2015年3月止的水電公攤費96元;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該案判決后,福州市鼓樓法院收到烏山苑小區121戶業主聯名簽署的感謝信,感謝鼓樓法院民一庭法官在該小區物業公司起訴業主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系列案件中作出的公正判決,起到了妥善化解烏山苑涉百戶居民物業糾紛的效果。
鼓樓法院在審理上述案件時發現,業主認為公攤費用標準過高,而物業公司主張的水電公攤費證據不足,鑒于公攤費用屬于必然產生的費用,我院判決認可了業主提出的公攤費用標準。一審判決后,物業公司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訴,中院二審維持了我院對水電公攤費的認定。據此,該判決解決了小區公攤費用長期居高不下的問題,因此小區百余戶業主聯名簽署感謝信,對我院的公正判決表示感謝。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福州律師分享。來源:福州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