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信虛假回購承諾,七旬老人被騙23萬余元
法院判決收藏品公司構成欺詐返還老人被騙款
福州律師網分享
年過七旬的沈姓老人因聽信某收藏品銷售公司升值回購的承諾,先后籌款20余萬元高價購買了兒童郵票、民國郵票、釣魚島電話卡等收藏品。交易完成后,老人多次要求公司回購藏品卻屢遭拒絕和拖延,老人以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合同、退貨退款并支付利息。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涉案買賣合同、被告返還原告貨款23萬余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原告訴稱,自2012年12月以來,由于其年事已高、視力殘疾、思維及判斷能力下降,輕信被告公司管理及銷售人員購買該公司產品后可以回購升值的虛假承諾,先后籌款20余萬元在被告處購買了郵票、書畫、電話卡等產品。但交易完成后,被告卻屢屢以各種理由推諉兌現回購的承諾,且經原告多次交涉無效。被告這一行為導致原告蒙受巨大經濟損失。原告認為,被告以欺詐的方式讓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情況下訂立合同,請求法院撤銷合同并予以賠償。福州律師提示
被告公司辯稱,原告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間購買的上述藏品被告已經交付完畢,雙方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相關回購承諾與買賣合同沒有關系。被告向每一位顧客包括原告予以說明,投資收藏品有一定市場風險,并告知其可以自己收藏也可以回購,但是價格需雙方達成一致。其公司是正常盈利性公司,如果藏品價格上漲其愿意回收。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公司經理在與原告交涉過程中,多次向原告提及藏品回購的承諾,但是一直未予兌現。被告公司在庭審中也認可其在銷售時對原告予以回購藏品的承諾,但是前提是藏品有所升值或者行情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售藏品時承諾予以回購,但并未告知其回購系附加條件,其在簽約時向對方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欺詐,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與被告公司成立買賣合同關系,被告公司對此具有過錯。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被撤銷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撤銷后因合同取得財產應予返還,有過錯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海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涉案買賣合同、被告返還原告貨款23萬余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福州律師提示
被告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雖然上訴人(原審被告公司)承諾對涉案藏品予以回購,但是回購的時間以及條件關乎買賣合同當事人的重要權利與義務,應當予以明確說明與告知,上訴人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對回購承諾所附條件予以說明,考慮到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年事較高,視力不好,識別力和判斷力較低,因此認定上訴人存在欺詐行為,最終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海??宣)
■法官提醒■
1.回購承諾勿輕信。在購買收藏品時,若銷售公司予以回購承諾,雙方應就回購的條件、流程、標準等具體事宜予以商議并形成書面約定或協議。買賣雙方商議達成的書面協議應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方對雙方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
2.權利受損留證據。本案中,原告在向被告公司主張回購時將雙方交涉過程予以記錄,為其主張被告欺詐提供了有力證據。因此一方面應當積極維權,另一方面要留個心眼,留存相關權益受損和維權的證據。
3.維權法律有保障。在購買商品時,若原告能舉證證明被告在銷售期間存在欺詐,則雙方訂立的買賣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合同被撤銷后,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賣方應向買方退回貨款并賠償因此遭受的損失,如資金占用損失等。
福州律師網轉載;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