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留用拒簽合同員工應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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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讀者丁桂嬋反映,她到公司辦理入職手續時,公司提出勞動合同期限至少必須簽5年。如果違約提前離職,員工必須承擔巨額賠償。考慮到自己尚未結婚且系外地人,不能確定自己究竟能在公司工作多久,也不知道在公司是否有發展前途等,就故意尋找借口拖延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此后,公司也沒再提過簽訂勞動合同一事。
可是,公司最近以調整經營方向、需要精簡人員為由,決定將丁桂嬋解聘。
“我雖同意離職,但要求公司補償我7個月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這個數額比我實際上班9個月還少一個月,可公司予以拒絕。”丁桂嬋說,公司的理由是: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于她,她不能倒打一耙。
丁桂嬋想知道,公司這個說法是否符合政策法律規定?
福州律師提示|| ? ?說法
盡管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是由于丁桂嬋不簽,但公司仍應向其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上述法律規定表明:只要勞動者已經實際在用人單位工作,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確實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不論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為了什么目的,用人單位都必須無條件地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沒有任何除外條件或者例外因素。
由此來看,即使是基于員工本人的單方原因,導致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只能及時“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而不能逾期繼續留用。否則,同樣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上述法律規定還包含這一層意思,即其并沒有考慮員工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動機,而只是直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留用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員工并承擔留用的后果。
與之相對應,雖然丁桂嬋對于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負有主要責任,但由于公司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將其解聘,直接導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存在9個月之久,故公司在其索賠時不能再拿其故意拖延不簽合同來說事。此時此刻,公司除了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責任即支付二倍工資外,別無選擇!
顏東岳 法官;來源: 勞動午報;福州律師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