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娛樂場所容留多人吸毒,依法懲處,福州刑事審判觀察匯編推薦閱讀。福州刑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刑辯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區法院刑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刑事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原創而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利惠青,男,漢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農民。2005年11月29日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18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蔡映堂,男,漢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鄔林泉,男,漢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農民。
2016年1月,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等人出資租賃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一KTV的2間包房用于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鄔林泉等人負責包房的收費、記賬等工作。同年2月29日18時許,陳某等數人來到上述包房吸食氯胺酮(俗稱“K粉”),次日19時許公安人員到場抓獲利惠青、蔡映堂、鄔林泉、陳某等十余人,當場繳獲氯胺酮0.58克。經現場檢測,利惠青、蔡映堂、陳某等15人均吸食了毒品。至案發時,上述2間包房營業約15天,收入約8萬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鄔林泉結伙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均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利惠青、蔡映堂伙同他人出資租賃包房,負責經營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二人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鄔林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娛樂場所容留他人吸毒,人數眾多,可酌情從重處罰。蔡映堂、鄔林泉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利惠青當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和鄔林泉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一年八個月和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一萬元和三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2月21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聚眾吸毒是當前毒品濫用方面較為突出的一種現象。娛樂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為招攬生意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時有發生,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利益而將娛樂場所專門用于容留他人吸毒甚至聚眾吸毒,犯罪性質較一般的容留吸毒行為更為嚴重。本案就是一起利用娛樂場所容留他人吸毒以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例。被告人利慧青等人為容留他人吸毒賺取利潤而租賃KTV的2間包房,安排人員為吸毒者提供服務,容留行為持續時間長,案發時一次性容留十余人吸毒,犯罪情節惡劣。人民法院根據利慧青等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判處了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