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送友肇事致死誰之過||福州律師網交通事故專業福州律師分享
? ? 時間:2017年6月30日
地點: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
案由: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案情:成某約三朋友在衢州市某酒店飲酒唱歌,結束后,醉酒的成某開車送其他三人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司機成某搶救無效死亡。事后,成某家屬將共同喝酒的朱某等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77243.25元,并要求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回放
2016年8月4日,24歲的已婚男子成某通過某社交平臺認識了兩名90后的女生,并與朋友朱某一同邀請她們來到衢州市一酒店的KTV包廂,邊聊天邊喝酒,并時而唱歌,時而跳舞。
期間,四人不知不覺喝了大量的啤酒,并且一直喝至次日凌晨1時40分,經包廂服務員多次提醒打烊的情況下,他們才決定回家。醉意朦朧的成某提出要將他們一一開車送回家,想不到這一送,卻把自己送上了不歸路。
看到成某喝醉酒,卻還熱情送自己回家,三朋友十分感動,并對其進行口頭勸告,但感覺其意識還較清醒,于是抱著僥幸心理,三人坐上了被害人的轎車。
借著酒勁,成某把朋友朱某順利送回家后,酒精發揮作用,在送女孩留某的路上,因超速行駛加上操作不當,結果碰撞綠化隔離帶,導致車子發生翻滾。
當留某醒來時,一個車輪已飛到對面路口樹干上,隨后其趕緊推推滿臉是血的女孩張某,當其醒來時發現自己一顆大牙已不知去向。
趁著凌晨夜色,兩女孩到處尋找成某,結果發現成某頭部在駕駛位,腳卻橫掛在花壇上。二人趕緊撥打120和110,成某當即被送至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同車兩女孩受輕微傷,經醫院檢查并無大礙。
事后,成某妻子接到電話后趕往醫院,處理后事,共支付搶救費用4347元。
經技術鑒定,死者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180毫克。按照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和超過80毫克,即可認定為醉酒駕車,那成某已遠超醉駕標準,故其屬于醉酒駕車。
事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責任認定:成某酒醉后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在右轉彎專用道轉彎時操作不當,發生交通事故,其交通違法過錯行為是造成該起事故的根本原因,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同車人張某、留某無責任。
2016年8月31日,成某遺體火化。加上前期的搶救費、遺體火化費,成某家屬共支付25859.5元。
4月26日,成某家屬將朱某、留某、張某三人告上法庭。成某家屬認為,三朋友明知成某醉酒,其有義務將被害人送回家。結果不僅不管,卻還讓醉酒的成某開車送其回家,結果導致成某死亡,應對成某死亡承擔責任。鑒于被害人自身也有過錯,三被告應承擔50%的法律責任,即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77243.25元。
庭審現場
原告:三被告未實施有效勸阻屬于侵權行為
法庭上,原告認為:三被告明知被害人成某是開車來到酒店的,卻還與其一同飲用大量啤酒,因此三被告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錯。
另外,作為共同飲酒人,三被告應當意識到被害人成某飲酒駕車會增加其危險程度,但三被告都未實施任何有效阻止行為,相反還讓其醉駕送他們三人回家,故三被告對被害人成某的死亡均具有過錯,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
被告:無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被告代理人認為侵權責任的構成需具備三項要件:行為人過錯,損害后果,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首先,三被告與成某的飲酒行為及成某駕車送其回家,這兩行為與成某的死亡均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經明確事故發生原因系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操作不當所致。醉酒后駕車可能導致交通事故,也可能不發生交通事故,它只是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
其次,三被告均無過錯。成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違反交通安全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且超速行駛,因而發生交通事故,其應對自身死亡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另外,其還認為,法律上并沒有規定共同飲酒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共同飲酒者之間的安全保證義務僅屬于道德義務,并非法律規定的義務。成某作為飲酒活動的召集人和組織者,三被告并無過錯,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在質證環節中,三被告對原告出示的有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成某乙醇含量超標鑒定等部分材料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與本案的關聯性均不認可。
在自由辯論環節中,三被告辯解參加這次喝酒活動完全是受成某盛情邀請,且在喝酒的過程中,并無任何人有過勸酒行為,也并未實施過任何傷害被害人的侵權行為發生。對于被害人開車送人回家,其并未說明自己喝多,也未發現其有醉酒的體征表現。
法庭:死亡行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成某死亡與三被告未有效實施勸阻行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事故發生是否是因醉酒駕駛導致注意力不集中反應速度下降所致?從交通事故認定書上來看,成某醉駕嚴重超速,操作不當,這就說明了醉駕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對于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責任大小及賠償數額,將由法官結合本案事實依法進行裁判,本案將擇期進行宣判。
來源:人民法院報